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

【案例】

2015年12月1日,俞某入職波羅蜜多酒店,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約定崗位為駕駛員,月工資3500元。

2016年1月28日,俞某簽收了波羅蜜多酒店員工手冊,手冊中寫對於年終獎公司有權解釋方案的具體條款。

2018年10月19日,波羅蜜多酒店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為由向俞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按照工資基數5590。85元計算3個月共計16772。55元經濟補償金。

2019年1月18日,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2018年年終獎、年終績效兌現發放通知,其中第四條不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情況如下:1。2018年12月31日(含)前離職的員工;

俞某訴至法院要求波羅蜜多酒店向其支付2018年度的年終獎8386。28元。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俞某的訴訟請求。

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

【律師分析】

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會根據自己企業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制定年終獎(獎金)的分配製度;並在實施前透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與職工進行約定。但企業有往往從企業實際利益考慮出發,給發放獎金設定了各種條件,以便減少獎金的真正發放。

而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年終獎(獎金)這塊並無強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因此,一般認為年終獎(獎金)屬於用人單位根據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效益、激勵勞動者需要等方面出發自行制定的工資收入,其設立的目的是用人單位用於調動勞動者積極性的一種措施,這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法律並未強制單位是否支付、如何支付年終獎(獎金),因此從目前的法院判例來看,法院原則上都會尊重企業制定的年終獎(獎金)分配製度。

因此,參照目前法院的判決,我們認為職工最終能否獲得年終獎(獎金)前提有兩個:

1、用人單位需要有年終獎(獎金)的相關制度

;單位可以根據自身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年終獎(獎金)分配製度,詳細列明單位是否有年終獎(獎金)的制度,如有年終獎(獎金)那麼可以制定獲得的具體條件,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年終獎(獎金),什麼樣的情況下不能獲得年終獎(獎金),發放年終獎(獎金)所依據的考核制度,年終獎(獎金)的金額大小的計算方式,年終獎(獎金)發放的具體時間等。

2、職工符合雙方約定的獲得年終獎(獎金)的條件

,比如職工必須符合年終獎(獎金)制度規定的工作年限,年工作時間,工作表現,遵守規章制度的情形,年度考核情形,發放年終獎(獎金)時是否在職等,作為勞動者可以一一對照公司年終獎(獎金)制度的規定,如果符合,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年終獎(獎金),否則就可能不能獲得單位發放的年終獎(獎金)。

具體到上述案例,我們看到俞某簽收了波羅蜜多酒店的員工手冊,對員工手冊中“公司有權解釋年終獎方案的具體條款”的規定是事先知道的。因此,公司是有權制定具體的年終獎發放條款的,公司人力資源部在2019年1月發文《關於2018年年終獎、年終績效兌現發放通知》中明確了2018年12月31日(含)前離職的不發放年終獎金。顯然公司是有年終獎(獎金)的相關制度的,但由於俞某是在2018年10月離職,根據公司通知中對年終獎發放的規定,俞某並不符合獲得年終獎的條件,基於此,法院判決不支援俞某要求波羅蜜多酒店支付年終獎金的訴訟請求。

題外話:我們認為,本案公司規定年底前離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的規定也獲得了法院支援,但我們認為公司在制定年終獎的規定時也應當公平、合理,加之本案涉及的2018年終獎方案是公司在2019年1月才公佈的,而俞某是2018年10月離職的,公司的年終獎(獎金)制度事後制定不排除有刻意規避發放年終獎(獎金) 的嫌疑,因此我們認為本案如法院判決按俞某2018年在公司實際工作的時間進行折算發放年終獎(獎金)似乎比直接駁回俞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來的更加公平、合理。

經查詢,有北京地區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年終獎(獎金)雖然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範疇,但企業制定了相應的年終獎(獎金)制度,年終獎(獎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職工在企業工作了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企業以發放獎金是勞動者已離職為由不發年終獎(獎金) ,屬於對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侵害,因此法院認定”發放年終獎(獎金)時不在崗職工無權獲得年終獎(獎金)“的規定無效。

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

【律師提醒】

1、作為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需要,從激勵勞動者更好地為企業工作,透過民主程式制定企業的年終獎(獎金)的分配製度;具體明確年終獎(獎金)獲得的條件;並在實施前透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與職工進行約定,明確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獎金)獲取方式和計算方式。並根據年終獎(獎金)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後評定發放相應的年終獎(獎金)。

2、作為勞動者,則需要事先充分了解企業是否有年終獎(獎金)制度,對年終獎(獎金)制度規定年終獎獲取方式、條件、金額等能清楚知道,勞動者要避免辛苦了一年,卻因為不能符合獲取年終獎(獎金)的一些小原因導致最終無法獲得年終獎(獎金)。

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