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農民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需要提前申請嗎?

導讀:

實踐中,市、縣級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農村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時可能將補償安置等具體工作委託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至開發商等民事主體來落實,但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不會因其委託行為而發生改變。被徵地農民在未簽訂補償協議也未獲取任何補償的情況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也無需另行提出申請,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文,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將結合(2019)最高法行再199號行政裁定書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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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趙安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被徵地農民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需要提前申請嗎?

被徵地農民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需要提前申請嗎?

案情梗概

集體土地上房屋遭公告後拆除

在某村有一對夫婦朱如雲、李阿仙,其在該村擁有兩處宅基地,家裡一共有9口人。

政府在進行公告後拆除了房屋,但是卻存在著認定面積不合理,未按規定提供安置房屋等情況,雙方並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夫妻二人找到律師請求幫助,但法院一二審均以原告夫妻未提供其向被告區政府提出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申請的證據為由駁回了起訴。

夫妻二人最終向最高院提起再審,

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99號行政裁定書支援了當事人請求區政府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的起訴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指令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關於本案主要有以下幾個焦點:

被徵地農民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需要提前申請嗎?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義務主體的確定問題

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義務主體究竟是誰,是拆遷公司、村委會還是縣級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呢?

【法律規定】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其第三款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從法律規定上看,

在集體土地的徵收專案中,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徵收和補償。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會存在程式較多,安置人員數量較多的情況,由法定主體透過下發規範性檔案和拆遷公告的形式,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拆遷公司等主體來參與具體的工作,實際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會尊重被委託主體的權力。

但是要注意的是,相關委託行為發生之後,在委託許可權行使權力,也不得認定被委託主體成為了獨立實施補償安置的法定主體。

因此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補償安置的主體是區政府和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如果徵收單位再以拆遷公告等形式指令下級單位或是第三方公司實施徵收,這種行為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補償安置職責,被徵收人仍然可以要求法定補償部門履行職責。

被徵地農民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需要提前申請嗎?

二、關於委託的拆遷公司作出的安置方案性質問題

【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並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被徵收土地資訊、補償安置人口、補償安置標準、途徑、措施等內容的帶有規範性特徵的檔案。

律師提醒您

在實際案件中,要注意區分安置方案的出臺主體,補償安置方案要由法定主體市、縣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因此在這一案例中,雖然該方案名稱為安置方案,但是製作主體是由該案的拆遷公司城南建設公司所作,並非由法律規定中授權的主體即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同時該方案的補償標準也只是針對一家,並非是針對村民全體,也就是說並非是法律規定的面向所有被徵收人釋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三、關於訴請履行徵地補償安置職責是否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為前提條件的問題

徵地補償的安置職責應該如何去履行呢?要老百姓申請了才有職責,不申請就沒有嗎?在法律規定中,有依職權和依申請的兩類行政行為。依職權需要行政機關主動做出,而依申請則需要根據公民的申請做出。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而在法律規定中,市、縣人民政府有權代表國家組織實施徵收工作,負有確保安置好被徵收人的義務。從條文上看,其並未將補償安置的程式設定為依公民申請才能啟動的程式。意即徵地補償安置職責是典型的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一道擺在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面前的必答題。

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徵收補償中積極作為,讓老百姓獲取到公平的補償,維護社會的安定。

而如果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該要以書面形式作出補償安置的決定,實際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否則,被徵收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而無需再另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