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建築能直接強拆嗎?

2017年6月的某一天,已年近七旬的劉先生頂著酷暑坐在一堆廢墟前不停地嘆氣,不遠處的柳樹也由於難擋酷暑顯得垂頭喪氣,廢墟旁的草叢中不知名的蟲兒在一唱一和的叫著,像是在唱歌,與劉先生目前落寞的心境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孤坐了好久,許是想起了什麼,劉先生起身顫顫巍巍地向遠處走去,幾天後,一紙訴狀遞到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違建建築能直接強拆嗎?

這已經不是劉先生第一次將拆遷部門告到了法院。

早些時候,劉先生的房屋被拆遷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隨後,拆遷部門通知劉先生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後果自負。不久之後,

拆遷部門對房屋進行了強行拆除

。劉先生認為拆遷部門強拆行為不合法,遂委託律師將拆遷部門告到法院,但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原因是劉先生的房屋無規劃審批手續,並且佔用開發商的建設用地構成了嚴重侵權;

在強拆前,拆遷部門也多次向劉先生送達《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慶幸的是,在律師的努力和劉先生的積極配合下,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拆除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未經限期拆除決定,直接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式,判決拆遷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以下,結合本案涉及到的幾個法律知識點進行說明。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做出。

書面催告書中應詳細具體的說明∶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以上案件中,劉先生收到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但該通知書內容並不具體明確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所以,

拆遷部門未在對劉先生的房屋強拆前發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催告書。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以上案件中,拆遷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前僅有一份《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也沒有限期拆除決定書,所以拆遷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除屬於違法強拆。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即使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拆除部門也不能在不警告、不公示、不索賠的情況下直接強拆。遇強拆,找律師,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本文作者 耿霞 王金龍律師團隊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