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大亂鬥: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經營所得大亂鬥: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一般理解算個稅,無論是綜合所得,還是分類所得,大多用個人收入,減去生計費,減去附加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等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去算個稅。

經營所得算個稅卻比較特別。你會發現,在可以扣減的東西里面,多了很多“企業所得稅”裡,才能看到的扣減內容:工會經費、福利費、職教費、業務活動費、廣告宣傳費等等。這些費用,看上去和自然人的個稅關係似乎不大,但經營所得是個例外。

個體戶: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眾所周知,個體戶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個稅。

個體戶算個稅,業主和員工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個體戶所得中,為自己乾的業主,如果在個體戶裡拿工資,這個工資計入個體戶經營所得,不得在個稅稅前扣除;為個體戶打工的員工,工資計入個體戶的工資薪金成本,可以在個稅稅前扣除。

如果是個人或者是僱員,這些自然人就沒有工會經費、福利費、職教費、業務活動費、廣告宣傳費等組織費用的問題。

但你會發現,個體戶好歹算個組織,也就有了上述組織費用問題。這些組織費用,參照企業所得稅模式,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一定的限額內,是可以個稅稅前扣除的。

例如政策規定: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所謂:“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

所以常常會出現業主私人乾的事情和個體戶業務上的事情,費用混起來說不清楚的情況。

公私混用費用說的清楚時,屬於業主私人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視同經營所得。

公私混用費用說不清楚時,可以稅前扣除說不清楚費用總額的40%。個人覺得這是國家政策對個體戶的一種“照顧、扶持”。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和個人獨資企業就沒有這樣的“照顧”了(北大2020年最新報告:全國個體戶總量9776萬戶,解決了2。3億人就業,個體經營戶2019年創造了驚人的交易量:全年營業額達13。1萬億元,相當於2018年全國同期社會零售總額38。1萬億元的34。4%;全年產生839億筆交易,平均每天2。3億筆)。

合夥企業:其實什麼稅都不交,演算法上卻在大亂鬥

合夥企業不用交任何所得稅。

是的,您沒有看錯,合夥企業既不用交企業所得稅,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原因在於,合夥企業是 “稅收透明體”,具有導管的作用。那誰來交所得稅呢?每個合夥人來交。合夥企業直接按照合夥企業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個人合夥人以及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稅:個人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合夥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先分後稅,分的是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好歹名字上帶“企業”二字,算是個組織,有組織就有組織費用。合夥企業組織費用也和個體戶一樣,參照了企業所得稅,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一定的限額內,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因為是先分後稅,所以這些稅前扣除的組織費用,自然也分給了各個合夥人,無論是企業的,還是個人的。

也可以這麼說:合夥企業中,個人合夥人的組織費用稅前扣除亦是“借企業所得稅之名,行個稅之實”。這裡容易交叉的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看到的是企業,又用到企業所得稅的演算法,但交的卻是個稅,有的朋友就容易分不清楚了’。

計算完應納稅所得額後,算應納稅額的方式,也會出現交叉亂鬥。

例如: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後,還可以選擇:要麼按經營所得的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要麼按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獨企業:共性上的個性

個人獨資企業,不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個稅。同樣個獨企業好歹也算個組織,有組織就會有組織費用。

個獨企業的個稅徵收方法有二種:一種是查賬徵收,適用於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另一種是核定徵收。當然,選啥都是稅局說了算。

查賬徵收下,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也和個體戶一樣,企業所得稅才會考慮的組織費用在一定限額內,可以稅前扣除。

個獨企業也存在公私混用的費用,卻沒有像個體戶那樣幸運:即可按混用費用的40%扣除。個獨企業公私混用的費用,禁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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