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發放2018年度的年終獎,應該怎麼計算個稅?

2019年度已過大半,最近收到一些粉絲朋友的諮詢說,公司最近才將2018年度的年終獎發下來,像這種在2019年發放2018年的年終獎,應該怎麼計算個稅呢?

2019年發放2018年度的年終獎,應該怎麼計算個稅?

我們先來看看個稅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2019年給員工發放18年度的績效獎勵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和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可以併入2019年綜合所得計算和申報個人所得稅。

很多納稅人會誤認為,2018年的年終獎,雖然是在2019年度發放,還是應該按照2018年的計算方法計稅。

實際上只要是2019年發放的年終獎,就算是納稅人2019年收入,應當按照新個稅法下年終獎計稅方式來算,可以納入綜合所得計稅,也可以按年終獎計稅方法單獨計稅。

2019年發放2018年度的年終獎,應該怎麼計算個稅?

舉個例子來說,2019年7月份單位給員工小明發放2018年度的年終獎3萬元,如果小明選擇單獨計稅,年終獎應繳納的個稅為:30000×3%=900元

當然小明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因為要考慮到工資薪金、扣除專案、專項附加扣除項、累計預扣法等,這裡就不單獨計算了。

2019年發放2018年度的年終獎,應該怎麼計算個稅?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

而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大家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可以算一下哪種方式對自己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