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發展靈活就業具有重要意義

靈活就業涵蓋的領域十分廣泛,大致可分為三大型別:

第一類是在勞動標準方面(包括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保險以及福利待遇等)、生產的組織和管理方面以及勞動關係協調運作方面達不到具有現代化大生產特徵的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在除小型高科技企業外的小型企業、家庭作坊的就業,即非正規部門的就業者,以及大中型企業僱用的、在勞動標準以及就業穩定性方面有別於正式職工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臨時工、季節工、承包工、勞務工、小時工、派遣工等。

第二類是由於科技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現代企業組織管理和經營方式的變革引起就業方式的變革而產生的靈活就業方式,如目前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業、階段性就業、遠端就業、兼職就業,產品直銷員、保險推銷員等就屬於這種情況。

第三類是獨立於單位就業之外的就業形式,包括:自僱型就業,主要是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者;自主就業,即自由職業者,如律師、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等;獨立服務型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待命就業人員和其他型別的打零工者。按照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概念,第三大類中的後兩類也可以劃入非正規部門就業。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發展靈活就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勞動力總供給大大超過總需求、總量矛盾十分突出的同時,還面臨嚴重的結構性矛盾。也就是說,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一些低技能、低勞動生產率、低收入行業的勞動力需求大幅度下降,而高技能、高勞動生產率、知識密集和高收入行業的勞動力需求大幅度增長。

而從傳統行業和國有、集體部門排放出來的勞動力,絕大多數由於技能低、年齡大等原因,難以進入新興部門就業。在此情況下,解決數以千萬計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順利實現勞動力的平穩轉移,就成為我國結構調整、經濟體制轉軌和經濟發展面臨的最大挑戰。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事實表明,靈活就業是我國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重要渠道,估計我國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進入靈活就業領域。

靈活就業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就業吸納能力,主要原因在於:就業門檻低,對技術、技能和資金的要求一般不高;行業和門類龐雜,包容性大,對不具備就業競爭優勢的下崗失業人員來說,選擇的餘地和空間較大;機制靈活,進退方便,有利於吸引各種擇業取向的人們加入。

靈活就業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能夠在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勞動力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可以斷言,如果沒有各種形式的靈活就業,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的解決以及經濟改革、結構調整、社會穩定等,都不可能會有今天這樣好的局面。

此外,靈活就業在促進市場就業機制的形成、促進經濟增長、推動城鎮化程序、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也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靈活就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當前,我國的靈活就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困難和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開辦小型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面臨著不利的政策環境。

首先,缺乏針對小型企業與個人的信貸和擔保制度,小型企業很難得到貸款。這使得小型企業開辦難,也難以抓住市場機會發展壯大。

其次,小型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難以得到稅收政策方面的照顧和優惠。各地雖然制定了針對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但貫徹落實情況普遍不好,而且開辦小型企業、從事小規模經營手續繁雜,收費多且高,開辦和經營的成本過大。

第三,缺乏經營場所。大中城市正規的經營場地租金太高,小型企業和小規模經營者難以承受;而簡易經營場所往往又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容易招致城市管理部門的取締和禁止。第四,缺乏市場資訊服務體系、諮詢服務體系和創業培訓體系等,小型企業和小規模經營者難以得到公共培訓服務。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與促進靈活就業發展的要求嚴重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在計費年限、繳費辦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據正規就業的情況設計的,不適應於靈活就業的情況和特點,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普遍沒有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不僅使下崗職工難以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放心大膽地進入非正規部門就業,而且留下了嚴重的社會隱患。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由於靈活就業者的社會地位較低,缺乏能夠維護其利益的組織,加之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等原因,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是一個普遍而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工資報酬達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剋扣工資情況嚴重;工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而且領不到加班費;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勞動和安全衛生條件惡劣;隨意被僱主解僱;一些就業者的人格尊嚴得不到維護。

缺乏針對和適應靈活就業的法律規範。

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明顯不適應靈活就業情況的主要有:按月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適應靈活就業的特點;關於工時的規定對靈活就業來說一是太死,二是標準太高,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和連續兩個休息日的規定在小型企業裡往往難以執行;用人單位僱用人員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不適應用人高度靈活的小型企業的實際情況。

勞動關係的複雜化和多元化問題。

靈活就業的發展導致勞動關係的複雜化和多元化,從而提出了許多需要研究的新問題。如從事家庭服務的保姆、小時工與僱用者的關係算不算勞動關係?家庭作坊的僱工能否納入勞動關係的調節範圍?多重勞動關係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相關問題特別是社會保險問題如何處理?如何看待代理關係與勞動關係相互重疊的就業形式,如產品直銷員等能否被納入勞動關係調整的範圍?等等。

城鎮社群建設滯後。

主要表現在:一是社群組織建設滯後。多數街道和社群的勞動就業管理工作面臨無編制、無人員、無經費的“三無”局面。二是基礎設施建設差。社群托老院、幼兒園以及醫療保健設施的建設既缺乏規劃,又無資金投入。社群內的市場和商業網點建設也存在類似情況。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促進靈活就業發展的對策和思路

促進靈活就業發展的總體思路是:端正認識,促進發展;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完善法律,維護權益;開闢領域,加強服務。

端正對靈活就業的認識。

靈活就業領域確實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和缺陷,如生產規模小,生產效率低,收入低,遵紀守法情況差,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差等。但我們不能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和缺陷而輕視靈活就業的作用,更不應以此為由限制其發展。必須認識到,在我國就業壓力大、結構性矛盾尖銳、正規部門提供的就業崗位不足的情況下,促進靈活就業的發展是解決數千萬人的飯碗即生存和發展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髮達國家,都對靈活就業給予了高度重視。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完善法律,保障權益。分類指導,就是針對靈活就業領域廣泛、種類龐雜的情況,根據不同靈活就業形式的特點,確定不同的政策指導重點。對自僱型靈活就業人員,重點是制定實施支援小型企業創辦和發展的政策措施。

對受僱於大中型企業的臨時工、小時工、勞務工和季節工,重點應放在規範這些企業的用工行為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上。對非正規部門即小型企業的工資勞動者,重點是透過調整和完善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做到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又切實維護受僱於這類企業的勞動者的權益。

對那些從事獨立服務的靈活就業人員,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打零工者以及其他一些難以確定其勞動性質的如家庭作坊的僱工、推銷人員等,重點是加強對他們的就業服務,同時抓緊研究這一就業領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

在制定和實施上述有利於靈活就業發展的宏觀政策或一般性政策的同時,還應制定和實施專門針對城鎮下崗職工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的特殊政策,以幫助和扶持他們實現靈活就業。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解決下崗職工的社會保險接續問題,是推動和促進他們靈活就業的關鍵。

靈活就業:解決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開闢靈活就業新領域,加強對靈活就業的服務。

在我國,靈活就業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其中以下幾個領域特別值得關注。

第一,城鎮社群服務業。目前發達國家的社群就業份額為20%-30%,而我國只有3。9%。要使社群服務的就業潛力轉化為現實,關鍵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社群就業服務體系。重點是建立有效的就業管理和組織體系,建立以社群為依託的促進靈活就業的新機制,建立包括街道和居委會在內的基層就業服務網路等。

第二,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將逐步剝離出來,這是一個很大的就業市場,也是一個新的就業增長點。應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積極組織城鎮下崗失業人員承接這些後勤服務專案。

第三,大中型企業的靈活就業。隨著更多地採用適應市場變化和自身特點的靈活用工形式正成為大中型企業的一個趨勢,應建立健全“勞務派遣組織”,積極組織就業困難群體到大中型企業靈活就業。

第四,小型加工服務領域的靈活就業。企業在打破“大而全”和“小而全”、深化社會化分工過程中分離出來的生產和加工專案,有相當一部分非常適合小型企業、家庭企業、勞動組織乃至個人承包生產。應建立有效的資訊服務、諮詢服務、投融資服務體系,溝通靈活就業與正規部門的聯絡,推動下崗職工以各種形式從事大中型企業的零部件加工、包裝等生產和服務專案。

第五,高科技行業和服務行業的靈活就業。現代科技的發展,創造了許多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如網路銷售產生了大量的物流配送崗位;同時,對就業方式也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出現了就業分散化、辦公家庭化,使以勞動關係鬆散化為特徵的勞務型就業和承包就業成為一種趨勢。

—END—更多財稅新知識歡迎關注小編 教會你企業如何合法合規降低80%經營成本,你還想了解什麼?歡迎下方留言177013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