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病假工資標準降低了!算算你的病假工資變多了還是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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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了關於公佈部分廢止失效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決定宣佈廢止失效134件行政規範檔案。該通知中行政規範被廢止失效的原因有被新的行政規範檔案替代,也存在明確因為上級部門規定而廢止,還存在的理由為“相關規定不符合工作要求”、“已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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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序號為69的行政規範——關於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被廢止,廢止原因就是已不適應時代發展要求。那該行政規範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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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規定可知,浙江省明確了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病假工資與病假時間以及連續工作年限有關。但是該行政規範已於2021年7月30日正式廢止,因此在2021年7月31日起浙江省關於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不能再適用該行政規範。

那浙江省目前關於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是如何規定的?筆者在查詢後發現,《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未付出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傷假工資。

病傷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其他並無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病假工資。

浙江省相關部門是否會適應時代發展再發布相應的病假工資規定也不得而知。因此根據目前現行的法律規範來說,筆者認為在員工病假期間,企業發放該員工的工資只要不低於杭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杭州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為2280元)即可。

對於工資較高、連續工作年限較長的員工而言,將會較大程度地降低員工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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