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說法了!年終獎徵個稅優惠順延3年

終於有說法了!年終獎徵個稅優惠順延3年

新民晚報訊(首席記者 談瓔)今年年終獎到底怎麼徵個稅終於有了說法:3年內照舊。昨晚,財政部、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明確年終獎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單獨計算納稅。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作了相應調整和安排。其中,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參照執行。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通知同時明確,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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