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職場不進則退
升職加薪對應的就是離職跳槽
打工人追求更高的發展
跳槽跳上一跳
以退為進無可厚非
集體跳槽也不少見
但是19名技術人員一同跳槽還跳到了對家
甚至推出了雷同產品對打老東家
這不是偷家嗎?這可不能忍!
企業合法維權範例
保護公司核心機密不外洩很重要!
01、以案普法
我有你沒有,你有我更優。大時代下的數字化、智慧化,對企業來說,主打王牌就是核心技術,技術人才的流失就是直接的價值損失。
更不用說技術人員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頭疼的可不只是人員流失,還要擔心自家核心機密外洩。
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企業如何維權?
【經典案例】
A公司是國內吸塵器行業的頭部企業,其王牌產品手持無線吸塵器一經推出,立即搶佔市場份額,可謂是賣得好,名聲也響。還沒等公司趁熱打鐵,推出更多系列產品開拓市場,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了。
2019年3月份起,公司負責產品研發的專項人員,如生產、質管、技術人員,甚至是專案經理都以各種理由,不約而同提離職。
3個月內專案團隊19人集體出走,讓A公司內部困惑不已。直到發現同行某對家開始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與公司產品高度類似的無線吸塵器,才明白是怎麼一回事。
經過調查,A公司發現19名離職的專案核心人員均跳槽到了對家。
A公司為培養技術人才,僅過去一年的研發成本就投入2。45億元,19人輕易跳槽帶來的損失本就巨大,更何況還跳槽到競爭企業,為其創收數千萬,直接影響A公司營收。
這可和當初說好的不一樣!離職時可是簽署過保密協議,承諾遵守競業限制,才多久就違約了?既然違約就要擔責,A公司直接把19人告上法庭。
員工辯稱:
所入職的公司經營範圍與老東家A公司並不重合,兩者並不構成競爭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
1
9人跳槽入職的企業是B公司的子公司,而B公司此前曾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吸塵器的相關專利,可見B公司與A公司明視訊記憶體在競爭關係。
由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
19名跳槽員工中,有14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需賠償340萬餘元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合約期滿;另外5人因相關證據不足,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予判罰。
02、法律解讀
企業經營生產過程中,怕辛苦栽培的員工離職,更怕其跳槽到對家。想象一下好不容易把樹苗養大,長腿跑了,果子被人摘了,這事當然不能忍。
付出的金錢、時間、精力種種都打了水漂?競業限制協議很有必要!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義務其實是約定義務。
【競業限制義務】
是公司與員工雙方透過合同約定,由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範圍和地域內不得與公司展開同業競爭。
簡單說,就是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能跳槽到原公司的競爭對手企業,也不能就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內自行創業。
競業限制以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商業利益
。就簽訂範圍而言,針對公司中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後,競業限制開始生效。
要特別注意避免因競業限制補償不足法定或約定標準導致的免除員工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月標準不得低於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達到三個月,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根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勞動者違約行為的情節、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非法獲益等多種因素,適度體現對不誠信行為的法律懲戒來合法確定違約金數額。
離職員工向用公司支付違約金後,公司仍然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直至協議期滿。
03、實操建議
商業競爭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在少數,企業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商業秘密。
■ 針對人員洩漏,企業可以與其簽署《保密協議》,明確保密內容及違約後果;
■ 特定人員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明確競業限制內容及違約金數額。
建議企業在入職時就與相關人員簽訂有效協議,避免其離職時不籤或拒籤,做到離職時強調,離職後跟蹤,確保企業權益不受損。
企業可以依法追究違法員工的刑事責任。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除了採取保密措施,如加密計算機裝置和軟體;制定保密制度,如資訊分類落實到人以外,還可以定期進行法律服務諮詢,排查隱患,防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