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入職場的時候,不少新手會計總是會遇到一些在學校、課本上沒有遇到的突發情況,並且有時候作為乙方,往往需要承擔更多的要求與刁難,讓一些新手感到有些手忙腳亂。比如說,新手會計小王,忽然接到了來自客戶退回的15張發票,理由是上滿的開票人與複核人是同一個人,所以客戶認為這樣的發票不合法,需要報廢。
這一下把小王急得不行,一下子要報廢這麼多發票,實在是件大事!但是小王又感到不確定的是,似乎開票人跟複核人,沒有規定要求一定不能是同一個人,那麼到底是小王記錯了,還是客戶要求多了?
針對這一點,
廣東省稅務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覆:
收款人、複核人和開票人是否可以為同一個人,稅法上暫無規定,但是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原則上開票人和複核人不應為同一人。
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明確要求以上這3者一定不能是同一個人,但是因為會計制度的規定,為了避免一些利用職權導致的稅務漏洞問題,所以最好不同人來進行開票、複核,而在簽名的時候,牢記
一定要用真實姓名
。
那麼客戶拒收的主要理由,是怕如果同為一個人,稅務局會不會認可這些發票,一旦不認可,那麼相當於這些發票都是“白費”,會造成己方的經濟損失。那麼雖然理解客戶的擔心,
但是用“開票人、複核人為同一個人”這種理由拒收,是合理的嗎?
那麼按照稅法規定,以下這4種發票,購買方是可以拒收的:
但是,
開票人、複核人為同一個人
並不符合以上這4點,所以從規定上來說,客戶是不能拒收的,但是在現實工作中,這種反對理由往往不能得到對方的認可,所以會計在開發票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標準,儘量“少返工”,造成額外的工作負擔。
那麼如果真的屬於不合格的發票,又應該如何作廢呢?
首先作廢的發票符合以下這3點要求:
其次,可以按照下面這4步來作廢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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