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個價內稅,是對特定應稅消費品的流轉額(也就是售價)徵收的一種商品稅。
應稅消費品共有15類,但計稅很靈活,既有從價定率計徵,也有從量定額計徵,更有兩者結合的複合計徵方法。
在徵稅環節上,雖然大部分都是生產銷售、委託加工收回、進口(都是流通進市場的源頭),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發、零售環節徵收。
因此,在消費稅的應納稅額計算上,也要抽絲剝繭,且聽我細細道來。
一、生產銷售環節
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要發揮其價值,要麼直接賣了,要麼用於其他方面,如: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對外捐贈、自用、獎勵職工等,那麼這些行為都是要交稅的!就在
銷售或移送
時繳納消費稅。
除非你不賣而是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那麼允許你先不交,在最終應稅消費品出售或移送時繳納消費稅。
特殊情況:金銀鉑鑽,使用從價定率計徵,在零售環節繳納。但是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怎麼計算呢?
1,
從量定額計徵
,適用於
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後面涉及複合計徵的,把這部分從量定額計徵的應納稅額叫做定額稅)
2,
複合計稅
,適用於
白酒、捲菸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定率稅+定額稅)
3,
從價定率計徵
,適用於除以上五種外的其他所有應稅消費品。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那麼,還有一個問題,要是沒有銷售額怎麼辦?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稅、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等方面,簡而言之,就是
視同銷售
。要按以下方法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稅。(一般情況按平均售價,投資入股、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抵償債務三項用途按最高售價計稅,簡稱投換抵)
②無同類消費稅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價內稅的本質)
如果不好理解的話,就列個方程式。以最廣泛的從價定率計徵方式示範,假設某個消費品,比如高檔化妝品吧,成本為a,利潤為b,消費稅比例稅率為c,求消費稅應納稅額為x,則
x=(a+b+x)*c
那麼x-x*c=(a+b)*c
所以x=(a+b)/(1-c)*c
組成計稅價格就是(a+b)/(1-c)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徵,按銷售數量×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不需要組價。
如果是複合計稅,那麼要先以從量定額計徵方式計算出定額稅,將定額稅計入組價公式的分子中。假設計算出的白酒的定額稅為d,則組成計稅價格=(a+b+d)/(1-c)。
二、委託加工後收回
委託加工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收取加工費及部分輔助材料費用,加工成應稅消費品。也就是對銷售企業來說不是自產,而是他產。
那麼,為了把控稅源,要求委託加工完成時,受託方要代收代繳消費稅,以堵塞委託方收回後出售不繳納消費稅的情況。除非受託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那麼不需要代收代繳,而是委託方收回後自行申報繳納。
在確定計稅依據時,也是有先後順序的:
①先以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投換抵最高,一般情況平均)
②沒有受託方同類消費品售價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費,c是從價定率計徵的消費稅稅率。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徵,不需要組價。如果是複合計稅,則組價=(a+b+d)/(1-c)
委託加工收回後,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繳納消費稅的。但如果價高了,即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了,那麼是要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的,同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最終交的是差額部分)
三、進口
進口環節消費稅由海關代徵。
直接組價。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關稅完稅價格,b是關稅,c是從價定率計徵的消費稅稅率。
如果是從量定額計徵,不需要組價。如果是複合計稅,則組價=(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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