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每個成年人都很重要的意定監護制度你瞭解多少?

今天筆者跟大家聊一聊財富傳承中,對每一個成年人都很重要的法律制度——意定監護制度。特別是單身人士或孤兒,無子女或與子女關係緊張的老人,子女有心智障礙的家庭,非主流(同性)伴侶等特殊人群,他們更迫切需要用到意定監護制度。對該制度的無知,將是人生最大的悲哀之一。在瞭解什麼是意定監護制度前,筆者先給大家講個小故事:

2015年,臺灣某著名女作家的丈夫平先生患上了“失智症”,身體機能在逐漸退化,逐步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雖然平先生在遺囑中明確寫道:當自己病危的時候,請妻子和兒女們不要把自己送進加護病房,不要實施氣管切開、電擊、插鼻飼管、導尿管等醫療搶救措施,希望讓自己走得清清爽爽。但是,當平先生真正昏迷不醒,需要家屬決定醫療救治措施時,三個兒女和女作家卻發生了激烈的衝突。兒女們認為父親未到病危之時,堅持要求插管;而女作家則認為平先生失智前已在遺囑中明確提出不插管的要求,讓他有尊嚴地死去才是對其最大的尊重。一家人圍繞要不要插管爭吵不斷,最後,只有女作家讓步,按照子女們的要求辦,平先生仍然被插管搶救,最後以搶救無效死亡而告終。一家人因為平先生的搶救問題,鬧得母親與子女間產生了嚴重的感情裂痕。

試想一下,如果臺灣有意定監護制度,平先生在失能失智前,透過意定監護的程式書面指定了妻子為唯一監護人,一切以妻子的意見為準,這場家庭矛盾就可以完全避免。一個人希望以什麼方式離開這個世界,重症救治到什麼程度,需不需要過度醫療等問題,都可以透過意定監護制度讓意定監護人來幫助自己實現。

這就是我國自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將意定監護制度寫入我國民法總則後,這項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權利的人性化法律制度就透過各類媒體的宣傳和法律專家的解讀,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將意定監護制度納入在該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通俗講,所謂意定監護制度,就是區別於法定監護的另一種法律制度,是在當事人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書面指定此人作為自己失能失智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這就是成年人的法定監護制度。在你因疾病或意外陷入昏迷時,如何確保自己的疾病能得到及時的救治?救治到什麼程度?家人可以放棄對你的過度醫療嗎?你的配偶是否會全心全意救治你直至康復?當你的配偶與你的父母、子女意見不一致時,到底按誰的意見辦?如何在家庭的紛爭中確定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監護人?如何確保自己的治療費用?這些大家平時極易忽略的細節問題,一旦突然失能失智時,就將是家人面臨的棘手問題甚至是全家大戰的導火索。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意定監護制度能幫助到你。提前安排,有備無患,這才是一個成年人對家人有愛心和責任心的體現。

另外,我們的社會還存在著大量單身人士或孤兒,存在著無子女或與子女關係緊張的老人、子女有心智障礙的家庭、非主流(同性)伴侶等特殊人群,他們更需要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來明確自己中意的監護人,在未來無法自主決定的時候,有人能尊重他們的意願,按照他們的想法處理財產和各項安排,讓他們能有尊嚴地、安心地離開人世,儘可能減少未來的各種風險。這就是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的意定監護制度一出臺就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甚至開始在北上廣深逐漸火爆的重要原因。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失能失智應該是老年人才考慮的事。那你就錯了!當今社會意外事故多發,生病甚至是重大疾病已不僅僅是老年人需要擔心的問題了。我國衛生部門權威資料顯示,人一生罹患重疾的機率高達72。18%:超過1/3的人會得癌症,10個健康男性中約有3個會在65歲前得重疾,10個健康女性中約有2個會在65歲前得重疾。中國目前有高血壓患者約1。8億人,糖尿病以及糖尿病前期患者約2。5億人,菸民大約有3。5億人,肥胖症患者超過7000萬人。從歷年資料對比看,各類重大疾病的發病率在不斷攀升,而且發病的年齡趨於年輕化。每個成年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就有可能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假如失能失智的不幸突然降臨到你身上怎麼辦?你是否信任你的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配偶?若沒有配偶時,第二順序法定監護人比如自己的父母與自己的女子祖孫之間發生意見衝突,誰說了算?

有的朋友可能又會想:那我在寫遺囑時寫上意定監護人不就萬事大吉了?如果你有此想法,筆者不得不提醒你:你又錯了!遺囑只有在你去世時才生效,它解決的是你去世後的遺產處分問題,而意定監護人的確立,解決的是你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你生存期間的監護問題、治療問題及財產處分問題。你可以在遺囑中為你的未成年孩子指定監護人,但卻不能在遺囑中指定自己的監護人。通俗地講,遺囑是管你身後事,意定監護人是管你身前事,功用不一樣。人生短暫,我們要在自己意識清醒的時候為自己鋪好以後的路,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家人,這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具備的本領和覺悟。當你預感到你的法定監護人將來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監護權時損害你的合法權益,比如非法轉移、侵吞、剝奪你的財產等,你就可以提前利用意定監護制度來排除法定監護權,指定你所信賴的人作為你的監護人,並嚴格設定意定監護人的監護權取得條件、監護權許可權、監護權終止條件等,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因此,為了家庭更為了自己,對於每一個成年人來說,意定監護人的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你覺得呢?

我是資深法律人”興興聊願“,執業間隙與大家一起聊聊財富保全與傳承中的一個新興法律制度——意定監護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感謝大家的閱讀、關注和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