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經歷的"試用期"合法嗎?

大家找工作的過程中,是不是普遍會遇到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那麼你知道這些“試用期”的約定是否合法嗎?

近日有位朋友諮詢:在面試的過程中,公司想要和他簽訂勞動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但是試用期約定為三個月,而且試用期期間工資為正常工資的50%。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這個公司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是違法的,而且是很明顯地違反了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公司與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由此可知,這位朋友面試的公司約定的勞動期限為2年,但是試用期卻是3個月,很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那麼試用期工資是正常工資的50%合法嗎?答案也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80%,所以約定試用期工資是正常工資的50%也是違法的。

那麼遇到這種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處理呢?建議大家首先考慮和公司協商解決,明確告知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一定注意要正當維權,因為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只是按照正式工資補償違法約定勞動者的工資差額。所以建議大家如果不到迫不得已的情況,首先還是考慮協商解決;若實在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相信我國完備的法律體系一定可以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你經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