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辭退期未到選擇自離,企業有權扣工資嗎?

近臨年關,有不少的朋友為新的一年開始規劃和打算,隨時到年底拿獎金,藉著春節放假之際,選擇離職;這也是企業一年之中最集中離職潮時間段;其不乏中途因這樣和那樣的事情選擇提前離職;那麼今天就給大家聊一聊,如果辭職期職工選擇自離,用單有權扣工資嗎?

因個人原因辭退期未到選擇自離,企業有權扣工資嗎?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什麼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企業呢?我想主要是有從幾個方面考量,一是給企業一個緩衝期企業,進行人員招聘和替補;二是企業無論外聘還是內招,都需要時間來安排,尤其現就職多元化,想招位人崗相匹不是那麼簡單。三是給職工一個冷靜期,勞動者離職也不是全部都是有計劃,有時可能因一時工作順心、同事關係不恰當;心情煩燥一時衝動選擇離職;總得來說三十日對雙方都是一個有利和籌備的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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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看勞動者自離崗位和對企業影響程式,如是技術或其他管理相對重要崗位(專案),因勞動者的離職,造成企業無法一時半會無法在短時間內找替補人員,因個人自離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自離開時,還是要理性評估自己承擔職務和崗位工作性質;當然在企業崗位只是微不足道,集體作業,缺少一個兩個人對作業沒有影響;企業追究程式截然不同,擔任重要崗位突然自離您有可能面臨著企業向您索賠,因您離職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要求賠償風險。前題是公司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確因你的離職而給公司造成的生產或專案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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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以往仲裁庭審理案例,雖勞動者向公司提出辭職並在當天即離職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如果公司因此扣發離職日前的工資,顯然會缺乏法律依據,就算企業扣發,只要勞動者主張企業還應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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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年來國家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法律,法治社會突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凡勞資雙方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勞動合同解除均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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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您崗位在單位,非重要職務或崗位,首先建議和企業溝通,畢竟自己違反相關規定在先,用誠懇態度向說明情況,如家裡有什麼事,必需自己回家處理,同時闡述您對企業感情,非特殊情況自己也不會選擇離職;希望企業考慮您的實際情況,曉知已情動之以理,最終目的是錢能落袋為安。

近期杭州濱江以阿里為首幾家知名標杆企業成立HR聯盟,其目的就是資源共享,分享勞動者資訊,工作背調等;所謂時代在進步,勞資雙方都應遵守合作的契約精神,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為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是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負有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但企業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勞動者未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任意扣發其工資,這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