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處理”,有幾種“方式方法”:

我認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處理,有兩種方式方法。一種是“相對論”的認識和處理方法,一種是“絕對論”的認識和處理方法。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認識和處理方法。那麼:這兩種認識和處理方法,那一種是“正確”的,那一種是“不正確”的哪。我認為:相對論是“正確”的,而絕對論是“不正確”的。因為:“人”都有優點和缺點,“事物”同樣都有長處與短處。所以:我們看問題看事物,要用“一分為二”的觀點,用“相對論”的認識論。去分析問題、認識問題、解釋和處理問題,這才是正確的。我們不能以為這個事物有“優點”,就一概而論全面肯定。那個事物有“缺點”,就一概而論全面否定。這種肯定一切和否定一切的做法,和認識方法。不管現在還是將來,它永遠都是錯誤的。比方說: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紀律。改革與堅持,開放與控制。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等等:他們之間應該是什麼“關係”。是“絕對對立”的關係,還是“對立統一”的關係。這就需要我們大家,用“哲學”的基本原理和理論基礎,去“思考、分析和認識”。最後得出正確的“結論和答案”來。這個結論和答案是什麼?這個結論和答案就是“科學”,就是“客觀真理”。所以:認識上理論上的“政策和方法”,正確是否是決定一切的。不知各位領導和各位網友,你們的看法如何?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正確是否。供咱們各位領導和各位網友,你們在具體的工作和理論探索中,做為一個參考。謝謝:中共黨員:張保民: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