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兒媳女婿能繼承遺產嗎?

再婚的兒媳女婿能繼承遺產嗎?

各位怎麼看待這一規定呢?覺得規定的是好還是不好,可以在評論發表一下看法。身邊發生這種事多嗎?小編覺得對現在的年輕人來說,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因為如果出事,很可能就再婚,然後不再管原家庭了,畢竟現在這個社會思潮是個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為前提和依據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兩者屬於姻親關係。從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上講,他們之間並無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彼此之間不發生法定繼承關係,即無論喪偶與否都不能使兒媳、女婿成為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但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大多數家庭的老人還需要子女或其他親屬提供家庭供養,居家養老在一段時間內仍然是我國養老的主要方式。現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不僅與其配偶共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而且在喪偶以後甚至再婚以後仍然繼續贍養、照料公婆或岳父母。我國高度重視扶養關係在繼承活動中的作用。《繼承法》第12 條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參加繼承獲得遺產的做法,被認為是我國《繼承法》在繼承人順序上的一個重要特色。

在確認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時,應明確如下幾個問題:

1。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應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

2。 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具有獨立的性質。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直接、獨立地參加繼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繼承的限制,也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喪偶兒媳的丈夫或喪偶女婿的妻子先於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時,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其子女是否代位繼承並不影響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反之亦然。

3。 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同他們再婚與否沒有關係。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們自己的人身權利,對是否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不產生影響。只要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其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就應依法享有繼承權。實際生活中那種以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再婚為理由而否認、排斥他們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的做法是違法的。即便再婚後沒有同老人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4。 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依法繼承了其公婆、岳父母的遺產後,仍有權繼承其父母之遺產。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發生的姻親關係,並沒有終止他們與其父母間原有的親子關係的法律效力,兒媳、女婿與其父母之間仍然保留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女婿是否取得公婆、岳父母的遺產,都不影響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對於如何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繼承法意見》第30 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在經濟上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養,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條件生活。對於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其生活來源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條件的老人來講,不僅應當從生活上進行照料,而且在經濟上也應給予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的資助。( 2) 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如共同生活,經常照料,為老人做飯、打掃衛生,在老人生病時送醫院進行護理等。( 3 )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經常性。無論是生活上的照料,還是經濟上的供養,必須是經常的、長期的,如果只是偶爾給幾次錢、做幾回飯、看望幾次、提供有限的勞務幫助等,只能視為對老人有過幫助,不能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