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重工粉彩卻變花紙粉彩,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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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

電視購物

好像是個有年代感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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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們已經習慣

皮包成衣鞋子都

被擺在專櫃和被鋪滿在網店

又或者朋友圈的九宮格里

話雖如此,即便是在今天

開啟電視我們還是能看見購物節目

依然會有人選擇電視購物

某一日,無聊的段紅(化名)在家中瀏覽著電視節目,換臺間一則“花裡胡哨”的

粉彩瓶銷售廣告

吸引了喜愛收藏的她……

電視購物重工粉彩卻變花紙粉彩,責任誰來擔?

以前都是普通粉彩瓶,

今天是我們帶來了重工粉彩瓶

;這是文物復燒成功的產物……重工粉彩,它是曾經失傳斷代了300多年,終於在一位老人的手中得以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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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重工粉彩瓶”,喜愛收藏的段紅心動了,其便透過電視廣告顯示的號碼從彩寶公司(化名)

訂購了一隻“粉彩瓶”

,並使用其銀行信用卡支付貨款。

美誠公司(化名)向段紅出具了發票

。然而,段紅拿到貨物去鑑定後卻傻了眼,

商品雖然也是粉彩瓶

,但屬於粉彩工藝中的花紙粉彩工藝(貼花粉彩工藝);由貼花工藝製成,

並非廣告宣傳的重工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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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紅便找到彩寶公司、美誠公司

要求賠償

多次協商未果,段紅遂訴至秦淮法院

原告段紅訴稱:

1、退回所購物品粉彩瓶,返還貨款348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款10440元,以上合計13920元;

2、承擔商品退回的運費100元、保險費100元;

3、支付合同欺詐款10000元;

4、支付因訴訟段紅所產生的車船費、誤餐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0000元;

5、彩寶公司、美誠公司承擔訴訟費。

被告彩寶公司辯稱:

1、涉案訂單客戶為張紅(化名),且接受第三方快遞公司送貨時簽收人也是張紅,而非段紅。

2、彩寶公司並沒有宣傳涉案商品系大師製作,也從未宣傳涉案商品系手工繪製的,不存在欺詐。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段紅對彩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美誠公司辯稱:

彩寶公司應保證商品質量並負責與商品有關的電視購物節目的製作及稽核。若因商品質量或銷售行為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而遭到索賠的,由彩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段紅對美誠公司的訴訟請求。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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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紅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段紅持有美誠公司開具的商品名稱為“粉彩瓶”發票以及物流快遞單,並提供了付款憑證,彩寶公司亦接受貨款併發送貨物,

雙方之間買賣合同成立

段紅持有發票及付款憑證已足以證明其系買受人

,彩寶公司、美誠公司抗辯原告主體不適格,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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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彩寶公司的宣傳銷售行為對段紅是否構成欺詐?

彩寶公司宣傳涉案商品為“以前都是普通粉彩瓶,今天是我們帶來了重工粉彩瓶”

隱含的意思是重工粉彩比普通粉彩價值高

,但

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所售商品為重工粉彩

。且宣傳,“它是曾經失傳斷代了300多年,終於在一位老人的手中得以復甦……”等

屬於引人誤解的宣傳

,對段紅

構成欺詐

。故段紅要求退還商品返還價款3480元並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1044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予以支援

段紅主張車船費、誤餐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

未提供證據證明

;運費,保險費

未實際產生

,故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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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誠公司責任承擔如何認定?

因被告美誠公司向原告提供發票,

參與涉案商品買賣

,應承擔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雖被告美誠公司與被告彩寶公司簽訂獨家供貨及採購協議,雙方就有關責任承擔進行了約定,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

該約定僅對合同雙方有效,並不對抗第三人

。故被告美誠公司對被告彩寶公司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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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

一、被告彩寶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段紅的購物款3480元並賠償原告段紅10440元,原告段紅將所購“粉彩瓶”退回被告彩寶公司。

二、被告美誠公司對上述給付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段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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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在這裡,小編提醒消費者們,

日常生活中在觀看購物廣告時

應當看清廣告中的產品說明,對品牌、價格、廠家、產地等資訊要進行重點關注。同時要保持理性頭腦,在確定購買前應

對產品的價格進行理性評估和綜合考量

同時也提醒廣大商家,對故意提供虛假資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即使該虛假宣傳行為未達到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產生消費欺詐的結果,但其也可能因

虛假宣傳行為

本身而受到相關行政法規的處罰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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