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案例簡介

2019年4月1日

原、被告

簽訂《xx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某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並對開工、竣工時間、履約金及支付時間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圖1套,施工場地做到“三通一平”(水、電、路通,場地平)後,原告進場施工。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簽訂後,雙方於2019年7月11日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將開工時間延後到2019年9月1日,並約定

原告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分批次繳納履約保證金100萬元。原告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分5次向被告支付

履約保證金36

萬元。但因被告一直未未辦理施工許可證,

施工場地也未做到“三通一平”,施工條件未達到合同約定,致使原告無法進場施工。原告遂拒絕繼續支付履約保證金。被告於2020年2月12日向原告發出

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

的通知。原告遂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1)與被告依法解除合同,(2)被告返還繳納的36萬元履約金。被告拒不退還,

辨稱

因為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違約在先,被告系行使不安抗辯權而未能完成“三通一平”的場地準備工作。

還反訴原告,要求原告繼續繳納尚欠的64萬元

履約保證金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xx

建設

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依法應得到保護。但證據證實,被告一直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也未完成施工場地的準備工作,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原告要求

解除合同

並由被告退還原告已繳納的履約保證金36萬元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援。

由於被告至今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場地也未做到“三通一平”且至今也無法完成,原告雖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但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約定,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不是用於被告辦理許可證,也不是用於被告的場地準備。因此,被告辯駁理由不成立,對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法院對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意見予以確認。依據相關

法律

規定,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繳納的履約保證金36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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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本案中,原被告均稱行使了法律規定的“不安抗辯權”。那麼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

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的定義為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舉例說明

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例很多,如:

甲、乙之間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在乙主辦的一場演出中出演一個節目,乙預先支付給甲演出勞務費五萬元。後來,在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的期限到來之前,甲因違規駕駛釀成車禍而受傷住院。乙透過向醫生詢問得知,甲由於身體原因而不能參加原定的演出。基於上述情況,乙向甲發出通知,主張暫不予支付合同約定的五萬元勞務費。乙的行為就是行使不安抗辯權。

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一批電梯購買合同,約定甲三天之內付款,然後乙才發貨。但在合同簽訂的第三天,乙的電梯被爆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滿足甲的質量要求。甲確信乙不能安期發貨,甲可以暫時不向乙給付貨款。甲還可以要求乙提供擔保能按期發貨,那麼這個時候甲就可以付款了。如果乙不提供擔保,甲擔心錢打水漂兒而不付款。甲的行為也是在現實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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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的義務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或履約)的現實危險。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四。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