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6歲少女救起二名落水女孩不幸溺斃,警方:不算見義勇為

16歲少女救起了二名落水女孩,自己卻不幸溺斃,被救女孩的父母絲毫不感恩,甚至拿著掃把將她父母趕出門。女孩父母想要幫她申請見義勇為,可是卻被告知不符合條件。

2013年5月25日正在上班的陳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是他女兒的朋友,電話裡說:“你是陳焰梅的爸爸嗎?陳焰梅出事了,她為了救人被水沖走了,派出所正在打撈她呢。”

這通電話簡直讓陳焰梅爸爸感覺天都要塌了。他趕緊聯絡了陳焰梅媽媽,夫妻兩人連夜趕回了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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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焰梅的父母都是在外打工的,他們怎麼也沒想到,上次的分別竟然就是永恆。等他們回到家,陳焰梅的遺體已經被找到了,他們在殯儀館裡見到了已經陰陽兩隔的女兒。

悲痛、崩潰、遺憾、心疼,各種情感交織著,陳焰梅的父母好不容易從各種情緒中稍微平復了一些,他們想要知道女兒是救了誰而死的,也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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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陳焰梅要好的幾個小夥伴們都是十五六歲的年齡,也是她們給陳焰梅父親打的電話,事情的經過她們最清楚。

事發地點是合江縣的一處長江邊上。當天,一共是三個女孩溺水。陳焰梅第一時間衝出去救人。其實,她也並不怎麼會游泳,只是仗著自己身高比較高,緩慢地往離她最近的溺水女孩身邊移動,很快,她將第一個女孩救回到了岸邊。

沒有絲毫遲疑,陳焰梅又一次蹚著水往第二個女孩身邊走去。但是第二個女孩身處的水位比較深,已經淹到了陳焰梅的頭部。出於求生的本能,女孩剛摸到陳焰梅,就用雙手死死地抱住了她。陳焰梅施救非常困難,幾次被拉到,差點也一起溺水了。最終,經過一番努力,陳焰梅還是費力地把第二個女孩推回了岸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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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女孩已經衝得很遠了,水也很深。陳焰梅卻仍然沒有絲毫猶豫,慢慢向她靠近。只是此時,意外卻發生了。陳焰梅的腳被江中的漁網掛住了,動彈不得。水一波一波地漾過來,陳焰梅費力地掙扎著,可越是掙扎卻陷得越深,她只能大聲地呼救。岸上的女孩們都不會游泳,她們乾著急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緊急關頭,一個釣魚的小夥子發現了狀況,急忙跑了過來。小夥子利用魚竿,再通過幾個女孩的配合終於將第三個女孩救了起來。

還沒等到大家的營救,陳焰梅已經從水面上消失了。

聽了幾個女孩講述的事發經過,陳焰梅的父母心疼地肝腸寸斷。但是女兒是為了救人而死,這也讓他們為女兒感到驕傲,他們想要為女兒爭取到該有的榮譽。可是,當他們把為女兒申請見義勇為的資料遞交上去的時候,卻得到了質疑。

當地警方介入了事情的調查和處理。出具了關於陳焰梅死亡的調查報告。報告中寫明,陳焰梅的死因是意外死亡。

這與陳焰梅父親認定的救人犧牲的想法相差也太遠了吧。

警方解釋說:“非正常死亡要不就是自殺、他殺,要不就是意外。這只是說明死亡原因而已,但是就算如此,陳焰梅算不算見義勇為,恐怕還不一定。因為我們認定她應該算是事後補救。”

這個訊息對於陳焰梅的父母來說既震驚又疑惑,“事後補救”又是什麼情況呢?

警方經過調查瞭解發現,雖然陳焰梅救人的過程不假。但是救人之前還有其他狀況發生,救人背後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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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事發當天,在長江邊上一共有11個女生,分成了兩派,一邊是包括陳焰梅在內的七個女生,另外一邊就是包括溺水的三個女孩的在內的四個女孩。溺水事件發生前,雙方發生了衝突,還動起了手來。四個女孩因為勢單力薄被打了。

其中一個女孩氣憤不過,直接走到了江裡要自殺,另外兩個同伴去拉她,才導致三個人都溺水,所以才有了陳焰梅去救人的經過。所以警方認為陳焰梅救人的行為算不上見義勇為,反而是“事後補救”。

對於這個狀況,陳焰梅父母十分吃驚,他們怎麼也想不通,不過就是幾個女孩之間的衝突怎麼還動了手,鬧到了要自殺呢?

為了弄清楚真相,陳焰梅父母想要見一見被救的女孩們,聽聽她們親口說下事情經過。可是,萬萬沒有想到,看似合理的要求,卻遭到那麼激烈的對抗。

記者陪同陳焰梅父母來到第一個女孩家裡的時候,女孩父親十分激動,掄起掃把就把人往外趕,最終也沒見到女孩一面。

第二個女孩的父親雖然沒有做出過激行為,但是態度冷漠,一問三不知,只有一句話:“你們自己問警察去。”

被救女孩家裡似乎是害怕陳焰梅父親向他們追責,所以採取了強硬拒絕的態度。

最終,在陳焰梅幾個夥伴那才還原了事情的全部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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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焰梅那群夥伴中有個女孩與對方四人中一個女孩是同班同學,又是同一個寢室,但是兩個人積怨已久,矛盾不斷,彼此都看不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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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一天,幾個要好的女孩跑去學校找這個女孩玩,正巧女孩看到了昔日的仇人。彼此看著對方都不痛快,於是一起約定了清算一下這筆賬,就約定了第二天到學校後邊的江邊。

陳焰梅其實根本不認識對方四個女生,當天也是被邀請過去的。原本她們也沒準備打架,只是想幫好朋友討回失去的尊嚴,讓對方道個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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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雙方氣焰都很囂張,一言不合就起了衝突,很快混戰到了一起,所有女孩都動起手來。最終,陳焰梅一方因為人多佔了上風。

被打的四個女孩中的一個,忽然變得十分激動,嘴裡一邊嚷嚷著:“我要讓你們全部後悔,要讓你們全部去坐牢。”一邊大跨步往江裡走去。就是這樣一個幼稚衝動的做法,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後果。

雖然“事後補救”說法的成因清晰了,但是陳焰梅的父親卻不認同這個說法,他認為:

1、對方自己下的水,從行為能力上來說,陳焰梅沒有逼她,或者推她下的水。所以陳焰梅沒有救她的義務,所以陳焰梅的救人行為不算事後補救。

2、衝突未必會導致必然的自殺結果,而且自殺的時候衝突已經結束了。是對方的幼稚的報復行為才導致了後果,陳焰梅無責,只有救人的功勞,所以沒有任何過錯需要補救。

對於陳焰梅父親的疑問律師也給予了專業的支援:

律師說事情應該分為兩個階段:

首先,是打鬥行為,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是這個行為跟後面救人的行為是兩回事,要分開來看。

其次,法律規定,沒有特定義務的人,(即使他是罪犯),只要他做出了為了使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免受危險的行為就是見義勇為。所以,哪怕陳焰梅先是與對方起了衝突,然後又做出了搶險救人的行為,也應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有了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陳焰梅父親為女兒追討榮譽的決心更堅定了。除此之外,他還委託了律師,幫他向被救人家屬追討賠償。女兒不能白白就送了命。

其實這個悲劇的發生還有另一個重要的隱形原因:參與鬥毆的11個女孩都是十五六歲的年紀。而她們大多來自於離異家庭,或者是留守兒童,有些已經輟學在家,有些常年見不到父母。這些孩子在本該有父母管束和關愛的年齡缺失了這一切,形成了遇事偏激、幼稚、衝動的性格,沒有正確的引導,不懂正確的處理方式,才釀成大禍。

一個年輕的生命就因為一個衝動的行為就消散了。儘管陳焰梅的行為值得被肯定,但是仍然讓人覺得可惜和遺憾。也許只有一個見義勇為的褒獎才能安撫家屬的傷痛吧!那麼你認為陳焰梅該不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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