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報復社會致5死5傷,大連“5•22”案件嫌犯最高可判死刑

備受關注的大連“5·22”寶馬車司機撞人群致5死5傷案,嫌犯司機駕車撞人細節和犯罪動機,大連官方昨天進行了最新案情通報,披露了相關資訊。

5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釋出會,由大連市公安局副局長曲波通報大連“5·22”案件有關情況: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989年出生,理髮師)駕駛遼B63NE6黑色轎車沿中山區五惠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過道斑馬線處,

將多名行人撞倒後,繼續行駛至五惠路與解放路交會處追尾一輛廂式貨車

,隨後棄車逃逸。13時許,劉某被警方抓獲。截至目前,該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傷。其中4人當場死亡,3人被120送醫搶救,1人搶救無效死亡,後有3人自行到醫院治療。

關於案件細節和作案動機,通報中稱:5月22日,

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投資失敗無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產生報復社會心理。

11時40分許,劉某駕車沿唐山街行駛至五惠路路口時,在等候綠燈指示後突然在7秒鐘內將所駕車輛車速從0時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並衝闖紅燈,以駕車衝撞路人的極端方式實施犯罪,造成5死5傷。經檢驗鑑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劉某酒駕、毒駕、服用精神類藥物和精神病史嫌疑,

其作案時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1、為什麼不是交通肇事罪?

楊律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性犯罪,主觀上沒有故意“侵犯”他人的意圖。而本案嫌犯劉某有明顯的報復社會心理,

選擇作案地點,

侵害

目標明確,

顯然不是過失性犯罪,而是主觀上有犯罪故意。

2、為什麼不是故意殺人罪?

楊律

:報復社會,駕車撞人,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主觀上有殺人或放任殺人後果的心理,表相上看涉嫌故意殺人。但故意殺人,犯罪指向是具體的個人,目標已確定具體、物件特定,而本案中劉某針對的是不特定目標。在作案前,劉某也無法確定具體傷害的人會是誰。因此,本案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3、為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

楊律

:《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

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

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法律條文規定可理解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開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有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同樣的社會危害後果,該犯罪屬於具體危險犯。本案的劉某實施的犯罪行為,顯然已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了嚴重侵害後果,且發生在公共場所,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開安全的犯罪特徵。

4、嫌犯劉某會得到什麼樣的刑事懲罰?

楊律

:通報中稱嫌犯劉某“作案時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

”,

說明主觀惡性明顯

;“在等候綠燈指示後突然在7秒鐘內將所駕車輛車速從0時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時(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並衝闖紅燈,以駕車衝撞路人的極端方式實施犯罪,造成5死5傷”,

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侵害後果極為嚴重

。法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

影片裡的境相是那樣的慘烈,大連人的心都碎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報復社會、濫傷無辜的藉口,再強烈的譴責都顯得蒼白無力。

願逝者安息,家屬節哀!

律師:報復社會致5死5傷,大連“5•22”案件嫌犯最高可判死刑

肇事寶馬車輛

律師:報復社會致5死5傷,大連“5•22”案件嫌犯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