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克律師普法談追訴時效問題,過了追訴時效並非不能追就行責任

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當犯罪經歷了一段時間後過了最高的刑事處罰年限,那麼犯罪以後的犯罪分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也有這樣的規定: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關於此條也體現了人性化的一面,潘克律師除了講述了刑法第87條規定以外還講述了特殊規定。如果犯罪時間超過了或者30年、40年以後就不用面對這些犯罪事實了嗎?

潘克律師普法談追訴時效問題,過了追訴時效並非不能追就行責任

曾經有些犯罪分子逃避為了處罰,自己跑到了山裡逃避責任,那麼最後找到以後還是依然受到法律的嚴懲。郭剛堂的兒子被拐賣走的元兇不一樣的被繩之以法了?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然而拐賣兒童最高刑為死刑,郭剛堂的兒子在兩歲半的時候被拐賣,時間已經過了24年,顯然已經超過了這個期限,究竟為什麼拐賣郭新振的犯罪分子還會被繩之以法呢?

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應該報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潘克律師在講述到對追訴時間的嚴查規定: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和逃避審判的不受追訴時間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間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潘克律師普法談追訴時效問題,過了追訴時效並非不能追就行責任

關於追訴時效問題我們在潘克律師的講解在有了新的認識,關於犯罪分子不是因為年代久遠就能逃避承擔該有的刑事責任,郭剛堂的兒子郭新振被人販子帶走了,對於騎著摩托車跑遍大江南北的郭剛堂是多麼大的打擊,24年的時間對郭剛堂的損失是相當之大,可最後得到的結果卻是當親戚一樣走,他沒有返回自己的家庭,在尋找過程中也是曾經擦肩而過,不過對於犯罪分子嚴懲的呼聲並沒有停止。

至孩子的買方的追責也應該追尋孩子的意見,不然郭新振也會難以自處,對於拐賣孩子的行為對一個家庭帶來的創傷可想而知。

犯罪分子能借助追訴時效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對於有些情況不現實,所以面對逃避追責的更應該追責

為了平復受害者所受的損失,並且要求一定的民事賠償也是很合理。如果證據確鑿該追責還是要追責的。

潘克律師普法談追訴時效問題,過了追訴時效並非不能追就行責任

當潘克提到自己老師葉在增的那本《敲響正義的法槌》我們就能瞭解作為律師應該有怎樣的正能量,對於一個律師的職業操守才是一名成功律師最值得驕傲的事情,心裡又把尺子才能丈量出自己的行業操守,為心存正義的人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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