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你們肯定遇到過建施、結施圖紙的標高不符的問題吧。

假如,按照建施圖應該在-1。4m的標高施工,但在結施上是-1。7m的標高,設計圖紙上建築標高和結構標高不符合,在圖紙會審的時候沒有發現這個錯誤,那麼責任在誰?如果因此造成的返工費用誰來承擔?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先看下各方說法:

觀點一

一般建築圖與結構圖不符,以結構圖為準。

1、上述問題中所說的標高問題,最好諮詢設計院,這種情況一般是甲方的原因,也比較常見,可以找甲方協調設計院出書面的說明。

2、若經過三方圖紙會審依然沒有發現問題,那麼施工單位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但主要責任依然由甲方承擔。

施工單位承擔的一部分責任,我是這麼認為的:

具體承擔多少可以由三方協商,一般是0-30%之間,具體多少就看你怎麼協調了,這方面沒有什麼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具體操作的時候有個送達通知,簽字確認的問題,影音資料儲存,一旦真有法律糾紛就看貴單位怎麼使用法律手段了,再就是在合同中注意是否有圖紙會審的霸王條款。

至於這件事的責任,甲方、施工、監理、設計院誰都跑不了,設計院的責任由甲方承擔,監理有審圖不嚴的責任。若施工方事前提出而未得到迴應則施工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事後提出看怎麼協商了,關係好就跟施工方無任何責任,一句按圖施工就可以解決。

但你按的是哪個圖施工則很有學問;關係不好或甲方很強勢,則施工方會承擔一部分責任,怎麼定就看你怎麼協調的了。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觀點二

施工單位是工程的施工主體,而不是工程的設計主體,這一點,必須清晰界定,否則會攪在一起責任不清。

施工前的圖紙審圖,是多方在施工前對圖紙一些明顯矛盾錯誤之處,透過提問了解,起到詢問作用。它的主要目的在於設計向施工交底圖紙,並對施工方提問做出解答。

設計會審,或許能減少設計缺陷,但絕不能杜絕缺陷,設計的缺陷始終應由設計方來承擔。畢竟施工方的合同約束在施工,而不在設計。審圖只是施工方的義務,並不是它的責任。

我覺得反倒是監理單位應當承擔部分責任,監理單位不僅僅是監督按圖按規範按要求施工,它資質中隱含著一定的設計理解設計諮詢的能力要求。

可在中國,出了事故,往往與這兩方沒有任何經濟責任關聯,真是體制的恥辱和法律的悲哀呀!所以,我認為施工單位不應該負任何責任,也完全與施工單位無關係。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觀點三

其實確切的說都有責任

1。建設方在表述工程要求時是否清楚表示這工程的應用性質。

2。設計方在設計這工程時是否認真對待,眾所周知現在的設計方為了趕工程往往是在現有的圖紙例範圍內複製再做改動,小錯誤是不可避免,就算是新設計在圖中出現小錯誤也是正常。但是基礎標高都不對稱,能說是小錯誤嗎?

如果設計方認真一點檢查我想這個錯誤可以避免。不要只看到是標高錯誤就以為問題小,你再想一下如果搞錯基礎會出現問題那就是整幢樓都可能出問題。

3。稽核部門對出圖是否認真稽核過,審圖不認真那你審什麼圖。

4。施工方雖然說只有施工資質,但也有審圖義務,發現錯誤應馬上通知建設方和設計方要求進行更改或其他處理方法。

這裡必須明確:施工方有審圖義務,不是責任。

5。圖紙有錯誤的地方是正常的,國家沒有也沒有哪一條款規定圖紙不能出錯,但作為施工方在施工前、施工時必須認真看清圖紙上的做法要求與標高問題。做為施工方不看清楚圖紙,沒發現這個大問題就施工,因此造成窩工、返工,理當要負一定的責任。這一點上看施工方就免不了要負上一點責任。

6。要說到責任輕重的問題應該是設計方和建設方的責任重一點,因為工程性質是建設方確定,圖紙設計是設計方,出圖的審圖順序也是設計方先審,再到建設方核准,最後才到施工方手上。施工方是有審圖義務,但沒有必須要為你全部找出圖紙錯誤之處的責任。

從基礎標高都能出錯和審漏這一點上來看就知道不論是建設方還是設計方都是應付了事,都沒有對這個工程給予認真的對待。

最後要說的個人觀點是:返工費用由建設方和設計方負主責任部分,施工方負連帶責任部分。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觀點四

從法律上,設計單位負主要責任,其他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負次要責任。

因圖紙是設計單位設計的,同時又經過圖審機構審查,施工單位是從建設單位領取的圖紙,即使有圖紙會審,施工單位從根本上講不承擔責任。但從施工的角度說,圖紙的問題又反應了一個企業的施工水平。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觀點五

首先,按程式應該向建設單位提交此問題,由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共同研究-1。7m施工的可能性,下達變更通知,並不一定要返工。

其次,我覺得圖紙會審未能審查出標高問題並不能將這一問題推到施工方。從合同角度說,施工方並無審查圖紙義務,在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施工方按圖施工無法說他工作上有任何錯失。

個人認為,作為施工方即使參與圖紙會審也僅僅是提出與施工不便、施工過程中有衝突或現有施工方法無法解決的問題。施工方不是設計方,如果你說結施圖示高-1。4而建施-1。7,作為施工方沒看出來有責任,我沒意見。施工方又不是設計方,怎麼知道那30公分是否有另外的設計用途呢?

即使建設單位不同意-1。7m的施工方案,個人認為施工單位不應承擔此問題的責任。無變更,照圖施工。

圖紙與現場不符,圖審沒發現,誰負責?

你認為哪方或者哪幾方應該為這個錯誤買單?

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你們是怎麼解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