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未過無法買房,購房定金又不退,合理嗎?

“我交的購房定金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市民梁女士向“柳報維權哥”(微訊號:lzwbwq)反映了她在紅星新天地售樓中心的購房經歷,並提出疑問。梁女士說,購房前她交了2萬元購房定金,後因個人徵信問題無法辦理按揭,等她決定不再購買時,卻被告知定金無法退還。梁女士的定金能否要回?日前,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梁女士告訴記者,今年5月上旬,她透過中介廣告得知位於東環大道延長線上的紅星新天地專案正在銷售,前去了解後看中了一套41。43平方米的小戶型房屋,總價30餘萬元。5月7日,梁女士和房開商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並交付了2萬元定金。然而到了5月中下旬,房開商讓梁女士去查徵信,最後查出來的結果顯示徵信存在問題,無法辦理購房按揭,如要繼續購買只能全額支付房款,但梁女士卻無法一次拿出30多萬元。

徵信未過無法買房,購房定金又不退,合理嗎?

“協議簽訂前房開商沒有要求我去查徵信,現在徵信出問題無法辦理按揭,難道房開商沒有責任嗎?”梁女士說,協議簽訂前,銷售人員只是在口頭上對她的徵信進行了詢問,並未加以稽核就叫她簽了協議。

6月25日下午,記者就此事採訪了紅星新天地專案營銷負責人廖女士。廖女士說,他們是無法查詢購房者的徵信的,簽訂認購協議前,銷售人員已向梁女士求證過其徵信是否有問題,在得到沒有問題的肯定回答後才與梁女士簽訂認購協議。廖女士表示,簽訂認購協議時也已告知梁女士閱讀協議內的條款,按照認購協議裡的條款約定,梁女士已經過了認購時間,但考慮到梁女士的特殊情況,他們願意將認購期限延期至6月末,若到期後梁女士仍無法買下房子,他們不能退還定金。

梁女士就此事撥打了市政府熱線,市政府熱線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答覆稱,房開商不予退還梁女士的定金,也不接受調解。

那麼,梁女士能要回自己的定金嗎?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梁女士決定放棄購房,已構成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除非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有“若因徵信問題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則房開公司返還定金”的約定。

柳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