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式

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式

總 則

一、為規範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證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公正、公開、科學,根據《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式。

二、金華市著名商標的申請、受理、初審、稽核、認定、公告依照本程式規定進行。

申 請

三、申請人持《商標註冊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原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概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其它同等有效的資格證明的影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或同等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的影印件;

(四)創立著名商標的簡要情況介紹;

(五)商標最早使用的證據;

(六)近兩年來,該商標所指商品在質量管理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情況及質量檢查結論;

(七)近兩年度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產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利潤、稅金等量化指標,需經有關部門稽核,並附證明材料;

(八)企業橫向比較的證明資料;

(九)商品銷售區域情況;

(十)企業內部商標管理機構、人員情況;

(十一)打假維權情況;

(十二)其它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裝訂成冊一份後連同《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標明出處。

四、金華市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確認延續的,應填寫《金華市著名商標確認延續申請表》,按照本工作程式第三條規定向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

受 理

五、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對申請材料中的《商標註冊證》所列註冊專案,申請書件填寫情況和商標實際使用等情況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發給《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說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均應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六、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上報的申請表及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審決定。初審決定應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後,形成正式檔案,並附表排出上報商標名單的次序,連同初審情況報告一式兩份、《申請表》一式兩份及有關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份一併上報市局。

七、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縣(市、區)局初審上報的《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後,負責書面稽核,走訪、徵求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並提出稽核意見。符合認定條件的,交金華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認定與公告

八、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的評審材料後,應進行彙集、摘錄、整理,確定認定委員會會議日期,並於會議前15日將書面材料送交認定委員會委員審查。

九、認定委員會會議先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介紹被評審商標及審查情況,委員們對照條件和標準進行評議,最後以署名的書面形式,進行投票表決。

十、認定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會議的,由辦公室書面徵求意見,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表決意見返回,否則視為無效。

十一、金華市著名商標須經認定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透過,方可有效。

十二、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作出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後,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證書和獎牌,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十三、依照《辦法》認定的金華市著名商標期滿後申請確認延續的,經金華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確認延續後,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證書和獎牌,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十四、本工作程式由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