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卡之行”犯了罪賠了“夫人”又折“兵”

“賣卡之行”犯了罪 賠了“夫人”又折“兵”本站發表時間:[2021-12-23] 來源: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作者:

案情回顧

一次偶然的機會,KTV服務生小金在一個聊天交友微信群內看到有人釋出收購銀行卡的資訊,於是就加了對方微信。

對方告訴小金,他們是經營網路賭博的公司,需要大量收款賬戶,小金如果能將自己的銀行卡賣給他們,將會得到豐厚報酬,小金聽了後十分心動。對方承諾小金,如果小金能夠把銀行卡親自送到廈門,將會為其提供往返機票還有免費食宿,同時還會給其每張卡9000元的高額報酬。

在利益驅使下,小金帶著自己的兩張銀行卡“滿懷希望”地坐上了前往廈門的飛機。到了廈門後,小金被人接到一家賓館,對方拿走了小金的銀行卡、U盾和手機卡,讓小金在賓館住下,並留有一人看管。到第三天時,看管小金的人說出去拿飯,可是這一去便再不復返。

小金見拿飯的人始終不回來,也聯絡不上對方,在賓館等了三天後,才發現自己可能被騙了,只能讓朋友幫忙訂了機票悻悻而歸。這趟賣卡之行不僅沒讓小金賺到錢,還讓小金倒賠了幾千元的食宿和機票費用,真可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讓小金更意外的是,剛從廈門回來沒多久,自己就被公安機關抓獲。原來,其賣出去的銀行卡,被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用於接收詐騙錢款。小金被檢察機關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最終獲法院有罪判決。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小金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示

取財有道方心安,違法獲利必受懲。千萬不能貪圖小便宜把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否則不僅可能洩露個人資訊,威脅財產安全,甚至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被追究法律責任。

檢察官提示廣大銀行卡持卡人,要妥善保管手中的銀行卡及密碼,切勿將銀行卡轉給他人,同時建議“一人多卡”的持卡人要及時對手中的銀行卡進行清理整合,將資金轉入常用卡內,對長期閒置的銀行卡要妥善保管或予以登出,以防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供稿單位:]

[責任編輯: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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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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