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某民辦高中未進行土壤汙染調查,被勒令立刻整改

近日,百色市生態環境局釋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百環責改字〔2021〕61號。2021年7月13日,百色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到廣西百色那懷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那懷煤礦)開展現場核查,發現那懷煤礦將原來工業用地租給賀州市鴻運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建設百色市現代高階中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土地用途變更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百色某民辦高中未進行土壤汙染調查,被勒令立刻整改

百色市生態環境局認為那懷煤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等行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有關規定,百色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那懷煤礦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按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並將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報百色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百色市生態環境局同時要求那懷煤礦於2021年9月15日前將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送百色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百色市生態環境局將對那懷煤礦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那懷煤礦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百色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實施處罰或者委託他人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