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掘進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煤礦

總則

煤礦用液壓挖掘機(電動挖掘機),挖掘式裝載機(扒渣機)廠家待發

第1條

為加強掘進生產技術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促進質量標準化水平提高,實現高效、優質、安全施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章,結合礦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掘進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證。煤礦各部門、各級管技人員必須把掘進生產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3條

各礦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制定並明確各級領導、相關業務部門的職責範圍和各級技術管理人員的管理許可權,並嚴格檢查考核。

礦總工程師在行政正職領導下對礦井生產技術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直接領導下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業務主管部門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的落實負直接管理責任;安全監察部門對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負監管責任;生產單位對職責範圍內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各部門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業務範圍內第一責任者,部門(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4條

必須嚴格執行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驗收制度。

第5條

堅持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並不斷總結經驗,以提高單進水平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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