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拿補償還是先搬遷?房屋徵收拆遷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本文作者:晏明傑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我們天天講徵收拆遷,講的都是哪家哪戶又遇到拆遷方面的麻煩了,然後再臨時對症下藥做分析,但似乎從來沒有人來講過完整的徵收拆遷流程應該是怎麼樣的,今兒個咱就來給大家普及普及。

前幾天看見新聞說,地處我國中原腹地的鄭州市某區域又要開拆了!據說本次要拆的是鄭州市中心“最後一個棚戶區”,這可是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大事啊,當地政府對此也是極為重視。

徵地拆遷其實是最容易誘發社會矛盾的地方,但我們相信鄭州市政府有能力辦理好本次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的工程。畢竟,房屋基建是一個國家興旺的重要特徵,而“中原”自古也是我國具有重要區位優勢的風水寶地,再加上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想必這將是一次較為順利的徵收拆遷工程。

那麼,步入正題,筆者現在就給大家講解講解徵收拆遷的一般流程,以便廣大讀者,尤其是正在面臨徵收拆遷的朋友們,在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可作為參考。

先拿補償還是先搬遷?房屋徵收拆遷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明確“拆遷”指的是獲得拆遷許可的單位依照政府批文,依法拆除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並對範圍內單位和居民進行安置補償的法律行為。其中的流程包括:

第一,政府釋出拆遷公告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檔案,告知拆遷範圍以內不得再進行戶口遷移、加建、擴建工程等,一般公示期不超過一年。在拆遷公告中,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方、拆遷期限等其他事項進行公佈。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方,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最好在相關的場合進行公告,以確保通知到位。

先拿補償還是先搬遷?房屋徵收拆遷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第二,進行拆遷補償協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需要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雙方落筆簽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因此,政府與被拆遷人就安置補償等事項進行協商,是非常重要,也是必經的環節。在這一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政府給出的安置補償方案,也就是協商不成功,那麼政府是不能擅自對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

實際上,我們常聽到有關“釘子戶”以及其他“拆不動”的情況,歸根結底還是補償條件沒有談攏所造成的。

第三,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上述第二個步驟中,如果被拆遷人和拆遷方未能就安置補償協議達成合意,且當地房屋徵收相關部門或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後,被拆遷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對做出的行政複議不符,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先拿補償還是先搬遷?房屋徵收拆遷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第四,先拿補償再搬遷

如果沒有出現上述不能讓拆遷方與被徵收方都滿意的“插曲”,也就是正常情況下,那麼就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執行啦。

一旦補償協議達成,雙方需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拆遷方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需及時將房屋內物品搬走,騰空房屋等。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該條非常明確的指出,應對被拆遷人先行補償,在開始搬遷活動。

因此,咱一定要先確保已經拿到了補償,再進行搬遷!

以上就是拆遷中的一般流程,當然根據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不同,可能在一些細枝末節上有所區別,但總體流程是相似的。

如果您的土地或房屋遇到了徵收拆遷,但對安置補償協議有異議,懷疑其合理性、合法性的,請及時與我們取得聯絡,在對相關法律規定拿捏不準的情況下,不要擅自行動,以免給後期維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