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哲律師保管物丟失,保管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方便要把物品保管在其他部門或者個人那裡的話,一般都要簽訂保管合同,如果說被保管物出現的丟失的情況的話,對方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網友諮詢:

無償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損害,也需要賠償嗎?

劉哲律師保管物丟失,保管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遼寧旭茂律師事務所劉哲律師解答:

無償保管的,如果保管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保管人需要對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舉證證明,否則推定其局域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是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償的,保管人有過錯的,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哪怕是輕微的失誤。

1、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約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寄存人的過錯導致的損失,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哲律師解析: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別: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型別。

兩種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務,但是,保管合同的範圍更廣,甚至包括倉儲合同。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自雙方簽訂時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需是有倉儲裝置並專門從事該類業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