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企業主如何正確選擇?

前幾天,做生意的朋友老張諮詢一個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

“明明給員工買了意外險,為什麼員工發生意外,保險公司賠付後,我還要再賠一份?”

老張是一個十分謹慎,懂得風險轉移,且珍惜員工的中年大叔,早早就給全公司員工投保50萬保額團體意外險。

前不久,一個員工在工作時間不幸意外身故,按照當地《勞動法》標準,工亡應賠付60萬。

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50萬身故保險金給員工受益人。

然而,員工家屬還向公司索賠60萬賠付金。

老張搞不懂,跑來問我。

其實,在法律角度上,團體意外險並不能減免公司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員工家屬這樣做屬於合規。

如果當初投保的是僱主責任險,就可以解決老張的疑問。

相信很多公司也給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今天就來普及一下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

一、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

1.投保人不同

團體意外險投保人很多樣,僱主或員工都可以。

僱主責任險是僱主為保護自己利益投保,投保人是僱主。

除此之外,政府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願意為當地高風險行業員工投保僱主責任險,此時,政府便是投保人。

2.被保險人不同

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員工本人。

如果某員工不在保險名單中,哪怕在同一家企業,該員工也不是被保險人。

僱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僱主。

雖然僱主在投保時按規定向保險公司提交員工勞動保險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全體員工名單,但確定的員工名單並不是被保險人。

3.受益人不同

團體意外險中,員工可以指定與他有保險利益的第三人為受益人。

僱主責任險受益人只能是僱主。

如果僱主先於員工死亡,僱主法定繼承人在處理完員工賠償後,依法繼承僱主責任險賠償金。

如果僱主投保時指定受益人,被指定人就是賠償金受益人。

4.保險標的不同

團體意外險: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保險責任、給付方式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保險標的是員工個人人身意外風險。

僱主責任險:被保險人(僱主)所僱用員工在受僱用期間,從事保險單載明與被保險人業務相關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疾、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標的是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

簡單理解,僱主責任險保障企業,團體意外險保障員工個人。

5.保障範圍不同

a.保障期間

團體意外險在保單有效期內,無論員工是否在工作期間,由於意外事故受到傷害都能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保單有效期內,僱主責任險只保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風險。

如果在保險期間,員工所受傷害、侵犯第三人權益並不是執行僱主安排,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自然不承擔對僱主賠償義務。

b.職業病

團體意外險對職業病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

僱主責任險對員工受僱期間職業病給予承保和賠償。

c.第三人侵權

團體意外險僅對員工損害進行補償。

如果員工對第三人侵權需要賠償時,適用侵權行為法規定,由員工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僱主、保險公司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責任險則不同,當員工在完成僱主交付工作、任務時,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導致第三人受損,僱主與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對第三人補償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6.賠償方式不同

團體意外險賠償金由保險公司支付給受益人,賠付後,員工或員工法定繼承人依然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繼續向僱主或肇事者索賠人身傷害事故賠償金。

也就是開頭所說:保險公司賠付50萬後,老張還要賠付給員工家屬60萬。

僱主責任險賠償金不是支付給員工,而是支付給僱主。

如果僱主賠償員工事故賠償金≤僱主責任險賠償金,保險公司只在僱主與員工賠償協議範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否則僱主屬於不當得利,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如果僱主賠償員工事故賠償金>僱主責任險賠償金,保險公司不賠償超出部分,保險公司承保金額就是僱主責任險賠償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老張給員工投保僱主責任險,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50萬給老張,此時老張只需再支付10萬差額給員工家屬。

二、一圖讀懂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你學會了嗎?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企業主如何正確選擇?

當然,如果公司沒有投保意外險,或覺得保額不足,可以自行投保一份意外險。

一般情況下,200多元可以做到100萬保額。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大家清楚瞭解團體意外險和僱主險的區別。

無論是員工還是老闆,都能切身保護自己利益,有效轉移風險。

另外,僱主責任險保費可以列入企業成本,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