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在行動 | 甘孜州陸續查處違規野外用火17起,拘留21人

川觀新聞記者 王代強

11月18日,川觀新聞記者從省林草局獲悉,據統計,今年國慶以來,甘孜州共陸續查處違規野外用火17起,拘留21人。其中,有人在林區吸菸,有人在野外生火煮牛肉,特選取部分案例警示如下。

林區吸菸被行政拘留

11月5日,雅江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縣公安局反映:“麻郎措鎮S一220第一工區有人在林區吸菸。”對此情況,雅江縣公安局立即安排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前往現場調查,民警到達現場後,對施工工地進行了全面的檢查,並對工地單位人員進行調查詢問。

調查詢問過程中,施工單位員工李某某對其在林區吸菸的事實供認不諱,隨即民警將李某某帶回雅江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進行調查。經查11月5日,違法行為人李某某在麻郎措鎮S一220第一工區林區邊趁工作休息間隙,使用一次性打火機點燃香菸並吸食香菸。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違法行為。根據《消防法》第63條之規定,森林警察大隊現已依法對李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違法行為人已於11月16日送至理塘縣看守執行拘留。

11月13日,鄉城縣公安局森警大隊接到1起由縣林草局移交過來的違規野外用火案。經調查,系成都路橋公司員工張某某在明知森林草原防火期嚴禁野外吸菸、用火的情況下,於11月10日在鄉城縣波正路一標段K36+400米處野外吸菸。違法行為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鄉城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4日的處罰。

近日,九龍縣公安局呷爾派出所民警在護林防火巡邏時,發現轄區內4名男子在野外違規吸菸,被民警及時發現並制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4人違規野外用火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近日,該縣湯古林業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森林草原防火管控區域內違規使用明火吸菸。經初步調查,違規吸菸者為在湯古鎮湯古村公路邊林區內吸菸,具有很大的森林火災隱患……目前,該局已依法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草壩上生火煮牛肉被行政拘留

10月4日10時,道孚縣林業和草原局工作人員在轄區巡邏過程中,發現葛卡鄉龍普村草壩上有村民在違規野外用火。

經林草局工作人員現場詢問,該五人系朋友關係,在龍普溝泡溫泉時,在此地生火用於煮牛肉和燒茶水,該行為已經觸犯相關規定,林草局工作人員立即通知道孚縣公安局葛卡派出所。

葛卡派出所接到通知後,立即趕往現場進行勘驗,並固定現場證據。

經調查,違法行為人翁某在一名遊客處借來打火機生火後,又使用引火柴生明火用於煮牛肉和燒茶水,該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3條第2項之規定。

道孚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點火人翁某行政拘留4天,其餘4人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