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老百姓大藥房”互相“掐架”,法庭開庭審理了!

10月12日下午,濱湖區法院智慧財產權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一起,“老百姓”互相“掐架”的案件。

被告:無錫市向榮商貿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藥房

原告: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長沙)

兩家公司一個在無錫,另一個在長沙,怎麼會“掐架”起來?事情就出在“老百姓大藥房”這個名稱上。

原告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於2001年10月創立首家“老百姓大藥房”,現擁有門店6500家,曾獲得中國服務業500強企業、中國連鎖百強企業、湖南省百強企業等稱號,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註冊的“老百姓”“老百姓大藥房”系列商標在2006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被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被告無錫市向榮商貿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藥房則成立於2003年,經營範圍為藥品、醫療器械零售,在無錫本地具有一定影響力。

法官楊洋介紹

無錫這個老百姓大藥房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理由是涉嫌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原告是“老百姓大藥房”的註冊商標權人,其發現在無錫有一家藥房也叫“老百姓大藥房”,原告作為商標權人,並且是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認定無錫這家藥房的經營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且將“老百姓大藥房”放在自己的名稱中作為字號註冊,還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20年VS18年

原告、被告都使用“老百姓大藥房”多年,誰具有優先權,是否構成侵權是爭議的焦點。

這起案件在濱湖區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的旁聽下開庭,原被告雙方庭上展開了“論戰”。

原告代理人認為

被告在藥品零售行業使用“老百姓”標識,與原告所擁有的“老百姓”系列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兩家老百姓大藥房”互相“掐架”,法庭開庭審理了!

被告方辯護人認為

雖然原告在2001年便開始使用“老百姓大藥房”標識,但企業的商標註冊時間是在2005年,而被告方是在2003年便成立使用“老百姓大藥房”字號,這要早於原告的商標註冊時間。當時原告還沒有知名度,在無錫本地也沒有開設關聯企業,也就不存在“蹭熱度”的說法,加上“老百姓”屬於通用名稱,顯著性較低,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官楊洋介紹

當一家企業進行工商登記時,就自然取得了字號權,接著用字號進行商標註冊,就會獲得商標權。該案中,無錫的老百姓大藥房擁有字號權,但是並未註冊商標,所以不具有商標權。

被告抗辯說有“在先使用”,這要遵循雙優先原則:

1。首先是優先於他人的商標申請日期,如在他人的商標申請前就已在使用了;

2。第二個優先是先於他人使用,如原告在商標註冊前已在使用了,但被告對該商標的使用還要在之前,這樣就能構成“在先使用”。

該案將擇期宣判

您覺得法庭會怎樣判呢?兩個“老百姓”您站誰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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