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兩人被判賠償3萬元並公開道歉

近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楊某、徐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徐某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0000元,並在杭州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宣告。

2018年初,楊某和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國家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在無專業飼養條件的情況下,先透過網際網路獲取陸龜出售資訊,繼而陸續購買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的輻紋陸龜、附錄II的蘇卡達陸龜等各類陸龜共計300餘隻,後透過網路平臺將其中200餘隻陸龜出售並郵寄至全國20餘個省市地區。期間,20餘隻陸龜分別在收購、出售後死亡。

2020年10月10日,蕭山檢察院以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名於2021年3月1日起修改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對楊某和徐某提起公訴,蕭山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楊某、徐某透過網際網路實施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致使部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死亡,破壞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遂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請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0000元,並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生物多樣性,破壞生態平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依法判決支援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0000元,並互負連帶責任;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法院指定的杭州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宣告。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見習記者 黃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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