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店老闆被判刑!

近日,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藥店老闆做出判決。

一藥店老闆被判刑!

根據起訴書海檢刑訴〔2021〕328號顯示,本案由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於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1月份開始,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為目的,託人從香港購買聖平、公牛牌風溼靈等藥品和向上門推銷的人員購買沒有合法來源的冬蟲夏草腎寶片、睪丸酮等補腎壯陽產品,並在其經營的海豐縣****藥店對外銷售,截止被查獲,共對外銷售了約人民幣2000元。

2021年3月18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鎮**路*側****藥店查獲了沒有合法來源的冬蟲夏草腎寶片、睪丸酮等補腎壯陽產品和聖平、公牛牌風溼靈等藥品共64批。經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被告人林某某銷售的冬蟲夏草腎寶片、睪丸酮等44批補腎壯陽產品為假藥。

2021年6月4日,經海豐縣公安局電話口頭傳喚,被告人林某某到海豐縣公安局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的親屬在本院為被告人林某某退清違法所得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 辨認、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林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某銷售數額為2000元,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被告人林某某已退清違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該起案件,對其他藥店起到了警示作用,藥店在進購藥品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證照資質齊全,手續合法的商家,守法經營,認真把控好產品質量,為消費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