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如果您問:在哪個朝代當官最“爽”?有人會說是宋朝,因為,宋朝優待文官,但是,不能做的太過分、要遵紀守法,就算是當了皇帝的乘龍快婿又怎樣,陳世美還不是被包公砍了人頭。一代才人蘇東坡,被關押在牢房裡時就經常挨板子,被打的皮開肉綻、血肉模糊的。所以,宋朝當官不算是最“爽”的。

有人說:在晉南北朝時期當官好,因為,即便是是戰亂那也得先保護官員的人身安全,而且,單純的從官員犯事後不被處罰這一點看,這個時期當官最“爽”真是受皇恩庇佑呀。經濟學家厲以寧先生就曾說道:“沒有廣大群眾的痛苦,是無法體現少數精英的幸福的。”這個理論也適用於魏晉南北朝時期。

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那時候,對觸犯王法的平民實施零容忍,衡量的標準不是從幾千元開始定罪的,而是兩把稻草。

話說,南朝齊孔秀當了吳縣縣長,縣裡有個十歲孩童偷割了領居家一把稻田,縣長震怒,完全不能容忍這種行為,差人前去拿人。有人勸說:“十歲頑童什麼都不懂,請大人開恩放過他吧。”縣長聽後卻責罵勸說之人,並對這個人說:“十歲的孩子就學會偷盜了,長大了什麼幹不出來?”並且,命官人擒拿孩童後當場殺死。

無獨有偶,北魏李洪之當秦、益兩州刺史,到任後宣佈一條法令:“行人不可以帶刀,帶刀等同於搶劫之罪。”行人帶刀說明有殺心,有殺心就該被砍頭。經由魏晉南北朝官員們的強制手段,彼時的民風“淳樸”,治安狀況非常好,民眾路不拾遺,沒人敢搶劫犯罪,一時間,犯罪率也降了不少。

可以說,魏晉南北朝的官員相比平民百姓就幸福多了,只要不是反對皇帝,做什麼都沒事,甚至,連違法犯罪都沒事。即使,官員們觸犯了一些法律法規,只要自省絕食三天,就會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做出政績都是官員們所為,有不好的也不用親自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說,只要能當官就等同於進入了一個“幸福自由的國度”。

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這裡我們舉一個例子,作者劉誠龍,在撰寫《暗權力》之時,就曾談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針對平民犯罪和官員犯罪的差異對待。

暴政的秦始皇發明了“連坐”制度,秦始皇規定連坐物件:“庶民一人犯事不僅全家挨罰,甚至,全村也得受罰,在秦朝是有福不同享受,有難則需同當。”但是,在秦朝卻很少見到世族連坐,也就是說:只要有品級就不會被“趕盡殺絕”,這樣的規定當然會引起里民眾的極大不滿。

到了宋朝時期,高層對秦朝做法進行了深入研究,最終,總結出了規律:世族犯錯庶民需要連坐,而庶民犯錯世族不需連坐。如果士大夫犯了比較嚴重的罪行,也可以讓通房大丫鬟去頂罪。犯了事情,主責任人可以不負責,而二把手及以下管事的人需要代替主人受罰,從而表示負責任,也彰顯了“依法治國”的嚴謹。

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前文提及頑童偷砍了鄰居一把稻田被處以死刑,那對魏晉南北朝的官員量刑標準又是什麼樣子呢?

都知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中國的一條刑事政策,即:對於徹底如實地交代其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要從寬處理,對於拒不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的,要從嚴處理。坦白與抗拒,必須以犯罪事實的存在為前提,並且,坦白從寬還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於量刑的情節認定內容。

但是,這句話在南北朝時期就會得到完全相反的效果。

如果,官員犯了貪汙瀆職的罪行,那麼,就會把他們推到一個高一尺的圓頂土剁上每日罰站兩次。每日“辛苦”的罰站,得讓官員們恢復體力,每次完成罰站任務後,官員們則可以休息三到五天時間。隔幾天再開庭審理,如果,官員對自己的問題避而不談,就會繼續罰站,如此迴圈往復幾次後,慢慢的就可以“免除責罰”。

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上面說的是一般級別的幹部,如果,是更高級別的幹部的話,大概到了刺史府官那一級的官員犯罪,甚至,連罰站都避免了。因為,當權者擔心“有礙觀瞻”,這樣的話則會壞了他們的面子。這些人會被關在牢房裡每日喝粥,能喝到什麼水平的粥要看與牢頭的關係,打點的好就能喝上營養八寶粥,平時疏於走動此時也能喝上稀粥。

無論幾何,只要堅定說自己沒犯罪,到一定時間後就可以無罪釋放了。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無論罰站還是斷食的前提就是:不認罪,如果,坦誠的交代自己罪行,這些官員會被關在小黑屋裡。如果,你沒有承認錯誤,“堅持”住了,那麼,則說明你本質是好的,依舊是好乾部,可以繼續做官。

小孩偷割鄰家一把稻子,縣長擒拿後當場處死,還給了個充足的理由

坦白從“嚴”,如果,你是一位犯了錯的年輕幹部,並且,認可自己的犯罪,則很有可能把牢底坐穿。抗拒從“寬”,如果,你“堅持”自己沒犯錯,而且,正趕上過年過節,就會被放回家過節。至於“貪汙的鉅款”,那只是“懷疑貪汙”,並沒有定性一定貪汙了,所以,把疑犯放回家也是沒問題的,道理上也是說得通的。

參考資料:

【《中國文明史· 第四卷· 魏晉南北朝》、 《暗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