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花45萬買的房被拆遷! 100多萬的賠償款,卻被原房主拿走了?

這起糾紛發生在浙江寧波奉化,買賣雙方都是奉化人。其中房主老呂是村民,買家小吳非村民。

先明確一點:

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性質的農村房屋及宅基地,只能賣給符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城裡人禁止購買,跨村村民間的買賣同樣禁止!

但在2016年8月,小吳就買了老呂的房子。據小吳稱,當時是老呂有經濟困難,因此求助小吳,請求小吳購買他的房子。

當時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總價45萬元,首付款35萬元。餘款10萬元,等小吳收到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及補償費之後,一次性付清。

同一天,老呂向小吳出具一份收條,顯示他收到小吳購房款35萬元——這筆錢,是由現金支付16萬元和生意結算形成的借款19萬元組成。

後來,小吳又陸續支付給老呂2。2萬元。

當然,因為是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沒法過戶、不能辦新的產權證。

過了兩年多,這處宅基地房屋果然拆遷了。

小夥花45萬買的房被拆遷! 100多萬的賠償款,卻被原房主拿走了?

法院查明,2019年1月1日,老呂以房主的身份與奉化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簽訂《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議》,並拿到了拆遷補償金和簽約搬遷獎勵款共計100多萬元。

小吳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一紙訴狀將老呂告上了法庭。

小吳承認當初的買賣合同無效,房子不要了,還給老呂。但老呂得返還37。2萬元的購房款、賠付4。6萬餘元的利息損失,同時賠償損失70萬元。

法院怎麼判的呢?

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質是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小吳不是村民,不具備購房的主體資格,原購房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也就是說,房子還是老呂的。

合同無效的後果,法院指出,有二:

一,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對小吳要求老呂返還其已經支付的37。2萬元購房款的主張,自然予以支援。

最關鍵的是,小吳主張的損失怎麼算?

雖然雙方都說自己並不知道該房屋不能賣給外村人,但購房合同上已經寫明“該房屋屬於集體土地,暫時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據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都應該知曉這處房屋無法交易,因此而導致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把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定為20萬元。

小吳不服,繼續上訴。

小夥花45萬買的房被拆遷! 100多萬的賠償款,卻被原房主拿走了?

小吳認為,一審判決老呂賠償他經濟損失20萬元缺乏依據,有失偏頗。老呂應對買賣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案涉房屋因徵地拆遷,實際價值發生重大變化,小吳認為自己的損失,應該包括房屋增值部分的可得利益(房屋拆遷安置權益扣除房屋轉讓款)損失——這差不多就是70萬元。

二審,還真推翻了一審判決!

小夥花45萬買的房被拆遷! 100多萬的賠償款,卻被原房主拿走了?

二審法院認定,雙方明知案涉房屋無法進行買賣,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均有過錯。但老呂作為出賣方,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意圖阻止小吳獲取案涉房屋的拆遷補償利益,應承擔主要過錯。一審法院酌定老呂承擔過錯責任明顯過輕,予以糾正。

鑑於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況,並結合老呂可獲取的拆遷利益,二審法院酌定老呂賠償小吳損失45萬元。

故事到這裡就講完了。

從官司看,買了不能買的農村房屋的小吳,雖然最後拿到了比所付房款還要多的一筆賠償金,但且不說打官司之費時費力,從機會成本角度,也不見得划算。

小編最後還是想重複一下這起官司中的一個關鍵資訊:

集體土地性質的農村房屋、宅基地,只允許符合條件的同村村民之間買賣,外人莫去亂買!買了也辦不了產權證,房子和地,最後也肯定不會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