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張透過某社交軟體,認識了年輕女性小丹,兩人在線上聊了不久後,就相約晚上一起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小丹無意中提起想買一款皮包,但是手裡並沒有那麼多錢。小張心領神會,直接轉給了小丹2000元,然後兩人相擁去了一家酒店。
民警在治安清查時,將兩人控制。小張辯稱,兩人是見面後建立了感情,正在建立男女朋友關係,屬於你情我願的“一夜情”關係,並不是賣淫嫖娼。那麼民警會如何處理呢?
(以上內容,根據真實案例改編,僅作普法使用。)
【解析】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賣淫嫖娼的含義,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賣淫嫖娼構成的3個要件是:
1、不特定的物件。指的是不明確、不固定的人。
2、金錢財物。發生性關係的媒介,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一些物品。
3、發生性關係。
以上3個構成要件,是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
結合到本案,兩人之前並不熟悉,是透過社交軟體臨時認識的。兩人發生性關係,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上,符合不特定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特徵。
一夜情並不是很明確的法律概念,如果男女兩人一夜情,並沒有進行財物上的交易,不算違法,只是屬於道德上的問題。
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兩人經過短暫交流後,就以金錢為媒介發生關係,並沒有建立感情的基礎,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
所以說,以金錢為媒介,是認定違法的關鍵。
可能有些朋友會說,我給我女朋友金錢,然後同床共枕,難道也算賣淫嫖娼嗎?
當然不算,賣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物件,指的是兩個本來就不認識的人。
對於賣淫嫖娼和一夜情的認定,您還有什麼疑問,歡迎留言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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