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你智居解惑:小區商鋪交的物業費為何比住戶多卻沒享受到什麼服務?物業管理做了什麼

商住一體的小區中,住戶拖欠費用的情況較為常見,且原因複雜,而商鋪欠費的主要原因就是很多商家不理解,自己沒有進出小區,沒有享受到小區的居住環境和公用設施裝置,為何還要繳納比住戶更多的物業費?

為何要交,物業提供了什麼服務?

1、商鋪與所在樓棟的其他住宅共用樓房本體及供水、供電、排汙等公共設施,即臨街商鋪與小區其他非臨街住宅是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並不是獨立存在的。臨街商鋪屬於該小區物業管理的範圍,自然該商鋪使用人也負有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

2、雖然屬於臨街門面,但是房屋的主體設施和配給設施由物業統一管理,如小區共用水管、電路等設施是備的維護,共用下水道的疏通,外牆面的清潔等都是由物業負責統一管理。物業付出了自己的勞動,理應得到相應的報酬。

3、就合同而言,物業費繳納與否和產權人有直接關係,如果產權人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就門面所處位置的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衛生保潔、房屋維修、水電供應等都有約定,物業公司也按合同內容履行了自身義務,那麼業主就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造成商鋪相應損失,產權人也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

4、有的商鋪使用人認為自己並未經常進出小區,未享受到小區的綠化、娛樂設施裝置等自然環境,所以應當不交或者減免物業費。其實不然,第一,商鋪使用人是有權利享受這些自然環境的,只是自己放棄了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二,小區的環境不僅僅是指自然環境,還包括無價的人文環境。試想一個經常出現盜竊、搶劫、鬥毆的小區與一個業主團結一致、其樂融融的小區有多大區別?作為商鋪在哪個小區環境下盈利會更多?

為何商鋪物業費更高

1、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非住宅物業、別墅等高標準住宅類別的物業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商鋪的物業管理收費,多是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過程中所需投入的人力、物耗等綜合成本,採取“量出而入”的收費原則,核算出符合專案實際且透過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商業的經營人流量大於住宅,共用部分使用率高於住宅,公共設施裝置的損耗和管理難度也高於住宅。相應保安、保潔、維護的成本相對高,物業費單價自然要高於住戶。

2、商鋪是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用於投資盈利的,從它的屬性來說,物業費、電費、取暖費等都會略高於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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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成都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5923。6元;2、被告支付違約金13923。1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辯稱:1、原告訴訟主體不符,雙方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存在物業服務關係。2、業主物業商鋪長期處於管理失控狀態,多次發生門鎖破壞,室內電線盜割事件,未安裝監控裝置,小區環境髒亂差,原告沒有履行服務義務,自己也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存在產生物業費的問題。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審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系都江堰市XX小區商鋪(面積:72。24平方米)的業主。原告於2011年10月28日與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公共性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商業:3元/月·平方米,業主應於交房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的從逾期之日起,原告每日按應交金額的千分之三向業主收取違約金。被告楊某從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認為,被告楊某系都江堰市XX小區業主。該小區截止本案受理之日(2015年4月9日),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應當按照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費5923。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被告辯稱物業商鋪長期處於管理失控狀態,多次發生門鎖破壞,室內電線盜割事件,未安裝監控裝置,小區環境髒亂差,原告沒有履行服務義務。被告對上述問題提供照片佐證,反映出原告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但並不能以此證明被告沒有提供物業服務。關於被告主張發生門鎖破壞,室內電線盜割的問題,原告只承擔小區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職責,不具有治安管理、打擊犯罪的職能,且侵害行為並非物業公司造成,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13923。1元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的規定,本院根據本案所涉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對原告主張違約金13923。1元酌定減至為200元計算,較為適宜。

判決

1、被告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市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5923。6元。

2、被告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元。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從以上分析及案例不難看出,商鋪也應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服務,商鋪使用人以未享受服務或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以人為本”是物業服務的最終目的,物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也需要業主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物業企業有了更多的運轉資金,才能不斷改善小區基礎設施,增加專業的管理服務人員,才能讓整個小區處於良性迴圈的狀態之中,達到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雙和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