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區分、行政與軍權分開,這樣可以相互制衡,以預防一家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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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資治通鑑》晉紀二(公元280)

【事由】晉武帝下詔說:從前自漢末開始,四海之內分崩離析,刺史對內親自處理民事,對外統領兵馬,如今天下一統,應當收藏起兵器,把刺史的職權區分開,全都依照漢時的制度行事,把州郡的兵都去掉,大郡設定武官一百人,小郡設定五十人。

職權區分、行政與軍權分開,這樣可以相互制衡,以預防一家獨大!

【解析】

1、朝廷集權

晉國滅亡吳國後,晉武帝迫不及待就要進行集權,朝廷集權,權力才能更加穩定,晉武帝作為晉國的一把手,必須要牢牢握住權力,在官本位國家,唯有權力不能假手於人。

當時的刺史管理一州的軍政大權(相當於省委書記兼任省軍區司令員),這相當於一個諸侯國,所以說刺史的權力相當大,晉武帝統一天下後,為了權力安全考慮,必須要進行集權。

2、職權區分

朝廷集權就必須要剝奪地方的軍權,地方沒有軍權,也就翻不起大浪,因此把刺史的職權區分開,行政範圍內的事情可以根據制度自行處理,涉及軍權的事情一律無權處理。

晉武帝把刺史一分為二,也就是說刺史不能兼任郡將(省軍區司令員),郡將由其它人擔任,這樣就可以剝奪刺史的軍權,然後各州郡只安排少量官兵,郡將兵少同樣翻不起大浪

職場也是一樣,大企業的財務與出納必定是分開的,財務負責賬務相關的工作,出納負責資金收付有關的事務,這樣就可以預防一家獨大,否則如果財務兼任出納,容易貪汙公款。

3、預防獨大

管理離不開人,國家的運作,離不開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員,刺史、太守是地方的封疆大吏,沒有他們,組織就不能正常運作,既要任用他們,又不能讓他們有非分之想。

晉武帝實行職權區分,確實是個好辦法,不但可以回收控制軍權,而且還可以讓刺史與郡將相互制衡,刺史可以任用原吳國的官員,但司令員必須要用自己的心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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