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無贏家 遇事要冷靜

打架無贏家 遇事要冷靜

正義之聲網訊(作者:王俐蘋  王徵文  崔永麒)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綜合素質也在不斷地提高,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也在發生著更趨理智的變化。但仍有少數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好勇鬥狠,發生矛盾糾紛不選擇報警的方式解決問題,而是用拳腳、棍棒等簡單、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遇事不能冷靜處理,言語不和導致矛盾激化,進而大打出手,結果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悔之晚矣。

近日,長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畢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畢某因瑣事與李某發生爭執,但沒有積極尋求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發生衝突後動手傷人,致他人受傷。衝突中,畢某用腳踢傷李某,造成李某左側肋骨骨折。經鑑定,李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後,畢某賠償被害人李某損失人民幣4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畢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李某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畢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損失,並取得諒解,其自願認罪認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