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近來

關於電動腳踏車的訊息備受關注

剛剛,傳來一個訊息!

遼寧電動腳踏車須持“證”上路

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

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日前,《遼寧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草案》)對外公佈,

對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和維修,

登記和通行,綜合治理

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現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草案》提出,快遞、外賣、郵政、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從事特定領域的企業,應當以企業名義申請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將辦理登記的電動腳踏車統一車身顏色並貼上統一標識。

同時,各地將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建設納入城市綜合交通專項規劃。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條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將分道劃設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城市主要道路(雙向四車道以上道路)以及有條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將設定隔離設施或者隔離警示標誌。

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地鐵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電動腳踏車公共停放場所,管理單位將落實專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區、單位未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已建城市道路周邊未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將根據需要在道路周邊劃設相對集中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區域。

此外,遼寧鼓勵居民住宅小區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場所。禁止在建築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腳踏車。

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腳踏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腳踏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併發放電動腳踏車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遼寧人注意!事關電動腳踏車!

針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可以自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標識後,在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結束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取得的臨時通行標識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