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這是一樁因借條被“盜”而引發的爭議。

2018年12月29日,陝西省渭南市蒲城縣,董女士臥室中一張標明金額為27萬元的借條,被借款者——其前情人張某“偷走”。董女士報警,想讓張某還錢,張某則認為自己“是拿不是偷”。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相關借條影印件

而對於借條,當地警方一度“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立案,但此後又稱“張某沒有非法佔有故意”,最後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案。面對董女士的投訴,當地檢察院也認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偷竊借條是否構罪?其行為是否可判定為“沒有非法佔有故意”?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諮詢了多名法律界的人士。

女方稱其前情人潛入家中偷走借條

男方:只是拿走,不是盜竊

據董女士介紹,她與張某於2013年結識,當時各有家庭,後來發展成情人關係。2014年,張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其借款13萬元,後來又刷爆了她一張額度為15萬元的信用卡。2017年,張某再次向她借了14萬元。

董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兩張借條影印件照片,落款日期均為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均為張某。其中一張借條顯示的借款額為27萬元,另一張為15萬元。董女士稱,兩張借條均為張某在2017年7月17日所籤,一張是將13萬元的欠款與14萬元的欠款合併後,總計27萬元的借條;另一張是信用卡的15萬元借條。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標明金額為27萬元和15萬元的兩張借條

此外,兩張借條均提及,借款人張某因生意需要向董女士借取現金,月利率為2%,按月還息。若逾期未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將自願按照借款本金總額20%向出借人承擔違約金。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27萬元借條明確寫有借款期限為7個月。

然而,據董女士所述,自己每月都會催張某還錢,但張某隻還了信用卡,累計還款金額不到14萬元,且自2018年起,張某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

董女士稱,2018年9月,自己與張某因債務問題發生爭執,兩人遂結束情人關係。此後不久,董女士的母親生病,她遂前往西安進行陪護。2019年1月,董女士在西安照顧住院的母親時,再次打電話催張某還款。董女士稱,當時張某卻在電話中否認自己欠錢。隨後,董女士趕回蒲城的家,發現放在臥室床下的借條不翼而飛。

董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影片顯示,2018年12月29日,董女士家的客廳監控拍攝到一名男子走進位於畫面左側的房間;1分多鐘後,男子手中拿著白色物體走出房間,坐在客廳中休息片刻後離開。董女士據此認為,正是張某趁其不在進入她的家中,將借條“偷走”。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監控顯示,2018年12月29日11時40分許,出現在董女士家客廳的張某,手中持有白色物體

此外,董女士還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一段據稱是她與張某的通話錄音。錄音中,男方稱已將從董女士處取得的借條“弄爛了”。

董女士的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張某曾陸續向董女士償還部分欠款,目前15萬元的信用卡欠款已基本還清,“因此,張某偷走的借條,實際有效額度約為27萬元。”

2021年10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與張某取得聯絡。張某稱,自己與董女士自2013年開始交往。2015年董女士離婚後,自己一直與其同居。2018年兩人分手後,他搬離董女士家,但依然持有董女士家的鑰匙。

張某承認,交往期間,自己曾向董女士借款。但他認為,董女士當初讓自己開借條,是希望以此施壓,促使他離婚。張某稱,他於2018年底拿走借條,是因為當時懷疑董女士“和另外一個男人走了”。

張某向紅星新聞記者強調,15萬元的信用卡欠款自己已還清。對於另一張借條中的27萬元,張某則表示“數字不真實”。而對於是“拿走”還是“偷走”借條,張某稱,“兩年來,警方、檢察院工作人員多次找我談話,最後都認定我不是盜竊。如果我真是盜竊,現在還能在這和你說話嗎?”

警方立案後以無犯罪事實撤案

檢察院:不立案理由成立

對於這張標明金額為27萬元的借條,警方曾立案後又撤案處理。一張蒲城縣公安局於2019年8月8日出具的《立案告知書》顯示,對於董女士借條被盜一案,“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現立案偵查。”然而數月後,蒲城縣公安局又對該案進行撤案處理。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相關《立案告知書》

2020年6月17日,一自稱蒲城縣公安局迎賓路派出所民警的手機號向董女士傳送簡訊稱,“對於你所反映的關於張某偷走借條一案,現經公安機關查明及對張某詢問審查,及法制部門稽核,張某沒有非法佔有故意,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張某盜竊董某某借條一案撤案處理。”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相關簡訊

而蒲城縣公安局向董女士下達的《撤銷案件決定書》也顯示,稱“我局辦理的董某某欠條被盜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相關《撤銷案件決定書》

董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收到派出所撤案處理的簡訊後,她曾向民警詢問具體的撤案理由。對方口頭解釋稱,由於張某在接受民警調查時,承認了兩人之間的債務,也承認自己偷了借條,因此“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不構成盜竊罪”。

董女士及其律師認為警方的判斷不合理,隨後以信訪形式向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投訴。董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一份落款為“蒲城縣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日期為2021年9月2日的“群眾來信回覆函”中,蒲城縣人民檢察院表示,“經我院第一檢察部審查認為:蒲城縣公安局對董某某欠條被盜案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27萬元借條被前情人偷走,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無非法佔有的故意

▲相關“群眾來信回覆函”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於10月28日致電迎賓路派出所辦理此案的民警。對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派出所確實對董女士借條被盜一案進行了撤案處理,但不便告知撤案原因及其它細節。隨後,記者致電蒲城縣人民檢察院參與審理此案的檢察官,對方表示不便接受媒體採訪。

法律人士釋案:

偷竊大額借條構成盜竊罪,警方應受理

①偷竊借條是否構罪?

刑法學者及多位律師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張某盜竊大額借條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盜竊罪。二人之間的關係或將影響判決結果,但不影響構罪認定。此外,張某雖承認了二人之間的債務及自己偷竊借條的事實,但其繫於事後做出表態,不能以此判定其實施偷竊行為時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戈指出,關於偷竊借條是否構罪的爭議點,在於借條屬於一種廣義的債權憑證,不屬於普通財產,其僅是證明債權債務可能存在的證明檔案,與債權債務的成立和消滅、借貸關係權利義務的終止並不必然關聯。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借條雖然不屬於代幣券、儲蓄單等典型的有價支付憑證,但同樣是包含著財產價值,且可以兌現的財產權利憑證。最高法、最高檢於2013年頒佈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

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立表示,張某在董女士並不知曉的情況下,盜走董女士對其的債權憑證,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董女士的財產,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②“沒有非法佔有故意”是否成立?

對於警方在簡訊中提出的“張某沒有非法佔有故意”一說,付建表示,“該男子在成功拿走借條後,犯罪行為已經結束,犯罪目的已經達成,已經屬於盜竊既遂。雖然其在接受調查時主動承認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坦白,但不能以此推翻已經完成的犯罪行為。”

宋戈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早在2002年,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就頒佈了《關於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合法、有效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並且該借款憑證是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惟一證明的,可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論處。以此來看,本案中,董女士被盜取的借條為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唯一證據,所以張某入室盜竊的行為可考慮構成盜竊罪。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實習記者 張馨月 實習生 王語琤

編輯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