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行為已確認違法,即便職權調整也不喪失賠償責任

最高法:行政行為已確認違法,即便職權調整也不喪失賠償責任

導讀:老趙家所在地發生了房屋徵收行為,因補償沒有談攏,老趙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後來老趙得知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被登出了,老趙依法提起了訴訟,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注銷行為違法,老趙依法提起了行政賠償程式,但行政機關以職權調整已不再具有土地登記職責,具體賠償老趙的損失。行政機關的理由合法嗎?法院會支援嗎?

最高法:行政行為已確認違法,即便職權調整也不喪失賠償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2868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行政機關注銷申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已經另案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申請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政機關雖因職權調整不再具有土地登記職責,但並未撤銷,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應當為賠償義務機關,為本案適格被告。

最高法:行政行為已確認違法,即便職權調整也不喪失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證需要依法依規依程式進行,不能被徵收人不籤補償協議就“悄悄”地登出人家的土地使用權證,即便是登出也應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也有複議或訴訟的權利。另外,誰實施誰承擔責任,行政機關的登出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確認違法,必然涉及到行政賠償,不能因職權調整,不具備土地登記職責就不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被徵收人遇到類似情形,要積極行使自己的訴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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