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系列解讀二:行政協議的原告與管轄

導語

:行政協議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定義與範圍,那麼判斷一個協議構成行政協議之後,誰有權利提起訴訟以及管轄法院應該怎樣選擇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在保持我國行政訴訟“民告官”之基本模式不變的前提下,構建了審理行政協議爭議必需的當事人及相關制度。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系列解讀二:行政協議的原告與管轄

一、行政協議訴訟的原告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產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這兩條一是明確了有權提起行政協訴訟的原告是行政協議的相對方;二是行政協議仍嚴守訴訟地位固定的原則,行政機關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因行政協議往往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涉及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因此,在行政協議訂立過程中,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則。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不僅涉及到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涉及到行政協議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5條不再侷限於民事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規定了行政協議中的利害關係人的原告資格。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協議訂立中的權益,規定了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為了保障被徵收、徵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規定了用益物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資格。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系列解讀二:行政協議的原告與管轄

二、行政協議訴訟的管轄

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體現行政審判的擔當意識,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在保障行政協議相對人行使訴權面作了針對性的規定。

首先保護原告的勝訴權。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效民事裁定以涉案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從而減少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均不受理、相互踢皮球的情況。

該條司法解釋重點在於對原告勝訴權的保護。在實踐當中,由於當事人對於法律知識的匱乏而錯誤錯誤的提出了民事訴訟,對此,人民法院對其勝訴權予以了保護。此時行政協議的起訴期限應該從收到生效民事裁定之日起計算。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系列解讀二:行政協議的原告與管轄

其次明確了選擇管轄制度。為了保障協議相對人一方的協議利益,同時考慮到行政協議是基於平等自願簽訂的,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7條參考民事合同案件的管轄,確定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

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行政協議在原告資格與管轄方面做了一些突破,可以使更多受行政行為影響的人能夠及時行使權力,也可以減少行政干預,以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協議案件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本次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對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力度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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