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老太勒死老公案“小三”已觸犯數罪

南京某區68歲老太將老公勒死,“小三”與私生子將老太告上法庭,老太觸犯的故意殺人罪應依法認定為“情節較輕”;被勒死的老公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社會可能要思考小三構成何罪。小三,或者情婦(夫)現象不僅僅傷害著他人的心理狀態健康,而且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

68歲老太勒死老公案“小三”已觸犯數罪

68歲老太觸犯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分為區分一般故意殺人與情節較輕故意殺人;社會討論故意殺人罪是否適用死刑,應當摒棄“殺人償命”的陳舊觀念。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司法機關首先需要區分一般故意殺人和情節較輕的殺人;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直接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殺人。

當場義憤的殺人,如,制止校園欺凌中的殺人等;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的殺人,如,南京68歲老太勒死老公的殺人等;被害人請求的殺人,如,實施“安樂死”、幫助自殺等的殺人;“大義滅親”的殺人及故意防衛過當殺人等均屬於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68歲老太用資料線勒死老公實際上具備兩個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其中,被勒死的老公和小三還涉嫌故意傷害罪、重婚罪和詐騙罪,一審判處老太五年有期徒刑可能還是過重,老太適用緩刑較為適宜。

68歲老太勒死老公案“小三”已觸犯數罪

“小三”已觸犯的罪數

“小三”已觸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一詞有不同含義,其中,暴力傷害針對著被害人身體的完整性,或者健康;“冷暴力”傷害針對著被害人的心理狀態的健康。大腦機能的健全是生理機能健全的一部分,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無疑構成傷害罪;小三明知他人有家庭與他人同居,理應對引發的精神障礙承擔法律責任。就南京老太勒死老公案而言,2016年6月,老太發現老漢已有非婚生子,同年9月,老太因抑鬱症復發兩次,併入院治療,倘若抑鬱症能夠評價為輕傷,或者重傷,小三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小三”已觸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者領取結婚證即便沒有同居的事實,司法實踐也能夠認定重婚罪;未領取結婚證的被稱為事實重婚,認定重婚罪的條件為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係。問題是,刑法規定的重婚罪是程式保護法,還是實體保護法。程式保護法,是指規定重婚罪是為保障《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實體保護法,是指規定重婚罪是為保障《民法典》一夫一妻制的落實。司法實踐對於事實重婚認定通常是透過是否生育子女來判斷,其原因是,除非重婚者願意坐牢才承認是夫妻關係,小三應當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小三”可能已觸犯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詐騙罪有特殊的型別,即,三角詐騙。所謂三角詐騙,是指行為人利用有權處分的第三人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從而處分他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法官為有權處分人;房地產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也為有權處分人,且不需要實質審查,房地產的不少糾紛並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三角詐騙。如,夫妻一方向房地產登記機構隱瞞真相,將共同房產轉移給他人實際上就是三角詐騙;小三已取得了老太現在居住房產所有權,小三應當承擔詐騙罪的刑事責。

68歲老太勒死老公案“小三”已觸犯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