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喝水時被砸傷,可以要求僱主賠償損失嗎?

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網友諮詢:

馬某承包鋪路面工程後,僱用張某等人為其平料。去年9月7日,張某和其他僱工一起平料,為鋪衚衕路面做準備。衚衕內的趙明家在自己院裡給工人準備了飲用水。平完料後,張某和其他僱工一起到趙明家院內喝水時,停放在身旁裝滿磚的小推車不知什麼原因突然側翻,張某被砸傷,右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經鑑定為10級傷殘。張某多次找馬某協商要求解決,馬某認為張某是自行到他處喝水受傷的,不同意賠償。張某能否認定為工傷,獲得賠償嗎?

僱工喝水時被砸傷,可以要求僱主賠償損失嗎?

河北海嶽律師事務所於增傑律師解答:

馬某承包工程,僱傭張某工作,因為馬某屬於個人,不具有企業性質,其無權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等行為,因此,張某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是,馬某應承擔張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馬某並未給僱員準備飲用水,允許僱員到平料地點附近的居民家中喝水,張某在工作間隙同其他僱員一起喝水時被砸傷,應視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馬某作為僱主,理應對張某因此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張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對損害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應減輕馬某的賠償責任。

於增傑律師補充: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