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協議公證為老人解憂

老人擔憂老無所居居住權協議公證為老人解憂

木雙利

日前,孟某到晉州市公證處諮詢,想把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贈與其兒子,同時希望自己能夠在上述房屋內居住到老,但孟某又擔心如果將房產過戶給兒子後,發生變故自己老無所居。

瞭解到孟某的擔憂後,公證人員考慮到房屋事關老人的基本生活,經過研究討論,集思廣益,為把風險降到最低,預防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公證人員建議老人與兒子辦理《居住權協議公證》,約定房屋贈與孟某的兒子,但此贈與需負擔一定的條件,即孟某對贈與的房屋享有居住權,若兒子出售、轉讓、拆遷、翻蓋此房,需要孟某騰房時,需先給孟某安排固定的住處,並保證居住條件不低於原水平。

此公證的辦理,一方面保障了贈與人老有所居,另一方面也實現了老人的心願,促進了家庭成員互敬互愛,和睦共處。

法律連結: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性質上屬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諾成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有義務,但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