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食鹽作為生活必需品,曾一度是封建王朝嚴格把握的國家命脈。食鹽生產由官方控制,食鹽生產的鹽戶管理是整個食鹽產業中重要的一環。

在宋代,為了能夠更好地掌控鹽業,鹽戶管理辦法不斷得到調整,在這個不斷嘗試調整的過程中,階層、地位、等級不同的鹽戶在鹽業生產中的角色也產生了變化。

最為明顯的是鹽戶中的“富戶”群體,他們既不當車間主任,也不當居委會主任。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朝經濟發展繁榮

鹽戶管理方法變化的背景

鹽業生產作為封建王朝統治的經濟手段,自然容不得“私鹽”的肆虐猖獗。而鹽戶是食鹽生產的重要生產者,私鹽很大程度上與鹽戶密不可分。

因此封建王朝要想從根源上遏制私鹽生產,就要對鹽戶進行嚴格的監管。

兩宋時期的私鹽交易上升至古代私鹽交易的一個高峰,鹽民迫於生計私煎盜賣的現象屢見不鮮。

根源就在於官府侵害鹽戶的利益,鹽戶雖然擁有部分特殊優待,但是官府不能夠按時依額髮放鹽戶的鹽本錢,這讓絕大部分的中下鹽戶難以維持生計。

不僅如此,官府的食鹽購納制度也使得私鹽價格大幅度飆升,私鹽販賣有利可圖讓不少人為之鋌而走險。哲宗紹聖三年 (1096) 正月九日, 發運司言淮南鹽場亭戶將正鹽“多盜賣而負官課”。

宋徽宗宣和四年 (1122) 六月二十三日, 榷貨務奏:“南北二鹽, 私煎盜販, 侵害課額, 難以禁止。”私鹽販賣已經極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官府收購的數額,進而嚴重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從經濟基礎動搖了封建王朝統治。

這種局面,任何一個統治者都不想看見,所以調整鹽戶管理方法,從源頭上打擊私鹽販賣,勢在必得。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徽宗

管理方法變化的具體體現

宋朝官府對鹽戶的管理方法屬於對食鹽生產領域的管控,這與運輸、銷售領域的管理方法相得益彰,其中最廣為人知的當屬灶甲制。

“鹽場皆定鹽灶火灰盤數,以絕私煎之弊,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煎鹽地什伍其民,以相譏察”。

鹽戶、鹽場和鹽灶,這是食鹽生產中至關重要的三個因素。

灶甲制就是嚴格把控鹽灶中的火灰盤數,這樣一來,鹽戶就無法私自煎“浮鹽”。

不僅規定了鹽灶火灰盤數,還讓鹽戶之間形成互相監督的局面。

鹽柵製作為灶甲制的另一種形式,“

管柵一十有八,亭戶二百三十有六,灶五十有四”

。亭戶約定成“甲”,甲與甲之間,一甲之內形成監督考察的關係,利用這種便利的形式,使得亭戶私煎盜賣的風險增大。

舉報有獎賞,同價有連坐,這樣的獎懲方式使得鹽戶之間互相猜忌,人心惶惶,不敢再生產“浮鹽”。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朝食鹽發展改革

但同時,這種制度還有一些阻礙,如甲首免罪同支賞,這給了甲首很大的優待,鹽戶之間的等級差距又進一步拉大;而且灶甲制在執行過程中也不太順利:“

上戶不肯入甲”、“中下戶不曾遞相覺察”等等。

基於此,浙東提舉黃震改進了灶甲制,使其更加嚴謹可行。首先是不論上戶、中戶和下戶,一律排隊入冊;然後每月遞充甲首;對於擾亂鹽場、逃亡的鹽戶實行非常嚴苛的懲罰等等。

其中“遞充甲首”最值得商討。要知道,將部分權利集中在某一個固定的鹽戶,長此以往,就會形成頑固勢力。通常情況下,甲首若是固定下來,那必是屬於富戶的。

富戶本就擁有優渥的待遇,甲首之位只會讓鹽戶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這對於鹽業直接生產者——中下鹽戶並不是一個好訊息。

遞充甲首隻是其一,還有“場官一人,每十日以此喚上甲首,點名告誡”;每月輪甲戶催鹽……這兩項調整直接使“車間主任”和“居委會主任”兩個角色相分離。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朝治鹽

管理方法變化之前的富戶

鹽戶之間存在的等級差距,因此鹽戶被劃分為上下中三個等級。其中上戶就是所謂的富戶。富戶幾乎不直接參與食鹽生產過程,而是充當官府和中下鹽戶的媒介。

這種媒介作用首先體現在監管食鹽生產領域。

擁有特權的富戶和封建地主有些相似,地主讓佃戶來耕種土地,而富戶讓中戶充當領班,下戶來生產食鹽。不同的是,地主直接獲得土地的大部分收入,富戶只是替官府進行管理,他和官府同時侵害下級鹽戶的利益,共同壓榨他們。

其次,這種媒介作用還可以在管理鹽戶的日常中窺得端倪。

甲首也就是富戶負責統計一甲之內的鹽戶,鹽戶若是逃亡,富戶立即向官府檢舉報告。可以說,甲首就是居委會主任,事無鉅細地替官府管理鹽戶,監督鹽戶的生產工作。

不僅如此,富戶還掌握著車間的生產線,鹽官不可能一刻不停地盯著鹽場的生產,因此,舉足輕重的富戶便將監督鹽戶的生產任務包攬過去。在富戶的監督下,鹽戶甚至不能保證充足的休息時間。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現在的鹽場

管理方法變化之後的富戶

浙東提舉黃震對灶甲制的調整可謂是富戶的噩耗。

“遞充甲首”四個字,輕易就將富戶的特權剝奪了。不論貧富高低貴賤,每戶皆有機會成為甲首,富戶從那個位置上跌落下來。

這項改變也被稱之為戶牌法,十戶為一甲,其中每一戶都有一個專屬的戶牌,上面詳細記載了這個鹽戶的家庭詳細情況,方便管理。聽著和現代的戶口簿極為相似,因此我們將這項調整稱之為剝奪富戶“居委會主任”的職位。

僅僅是剝奪“居委會主任”的職位還不夠,富戶的經濟實力遠高於中下戶,他們的話語權還很大。而且,遏制私鹽氾濫還得著手生產車間。

“火伏法”就是針對車間管理設定的。

限制鹽灶火灰盤數直接切斷“浮鹽”的源頭,規定車間上下班時間,車間生產線直接收歸官府,富戶這個媒介就沒有必要了。

“戶牌法”和“火伏法”同時剝奪了富戶的雙重職位——居委會主任和車間主任。

富戶的影響力被削弱,中下戶也有了喘息的機會,不用遭受官府和富戶的雙重壓榨。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食鹽製作

鹽戶管理方法變化的總結

硬幣有正反面,鹽戶管理方法變化也有其利弊,甚至弊遠大於利。

對鹽戶管理方法的調整強化了對鹽戶的監管,但最終並未實現預期效果,私鹽販賣依然氾濫,沒有得到有效遏制。

弊端有三:

一是官府制定這些管理方法是從他們自身利益出發,只考慮如何生產足量的“正鹽”完成任務指標,一步一步緊逼著鹽戶;

二是這些管理辦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鹽戶們的窘境,鹽戶們缺少進行製鹽生產活動的本錢以及維持生計的費用,這樣兩難的境遇下,私鹽的高額回報讓他們鋌而走險。

三是宋代一直把目光緊盯在鹽戶的人身限制上,試圖透過掌控鹽戶來消滅私鹽,這樣最終只會適得其反,鹽戶大量逃亡的現象就是證據。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食鹽

食鹽專賣體制和私鹽制販體系是此消彼長的。如果食鹽專賣體制能夠良性運轉,那麼私鹽販賣體系就不會如此猖獗。

然而在兩宋時期,食鹽專賣體制的良性運轉寄希望於鹽場、州倉能夠按時依額地給鹽戶發放鹽本錢。不僅如此,鹽場、州倉還負責收納鹽民鹽貨,他們利用這項特權大肆搜刮鹽戶,讓他們的生活雪上加霜,不得不私煎盜賣。

有資料記載,官府在收納鹽貨的過程中,會從中做些手腳,比如“交秤遲緩”, “耗折滷瀝”和向鹽民收取賄賂;更甚者,稱重的器具分為重秤和輕秤,鹽場“取之於民, 既用重秤, 而納之於官者, 則用輕秤”,重秤淪為盤剝鹽戶的工具……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朝發展食鹽產業

宋代官府在收購環節對鹽戶的侵害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

一是鹽場和州倉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奪鹽民鹽產, 鹽民艱苦製出的食鹽被層層剝削,加重鹽民的鹽業負擔;

二是食鹽價格低廉,鹽戶反而因製鹽而致貧,儘管南宋時食鹽價格有所回升,但相應地,物價水平也在上漲,鹽戶依舊入不敷出;

三是拖欠和剋扣鹽本錢,這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了,鹽戶面對這種剝削壓榨也只是敢怒不敢言,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大量的鹽戶不惜一切都要逃亡出去。

食鹽專賣體制企圖用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潤,絲毫不顧忌底層鹽戶的生活生計,從而導致中央政府、地方官府、鹽戶、商人等利益相關主體持久地處於利益失衡之中,私鹽問題也無法得到徹底解決。

宋代鹽戶管理方法調整,富戶被剝奪雙重職位,這是為何?

宋朝食鹽買賣

由此可見,宋代鹽戶管理方法雖然一直在調整變化,富戶也不再同時擔任車間主任和居委會主任,但是鹽戶們依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因製鹽而致貧的鹽戶也不在少數。

這種食鹽專賣體制才是私鹽氾濫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