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實施均田制後對租庸調製的影響!

所謂均田制,即帝王將無主土地按人頭劃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是中國古代北魏至唐前期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製度。

而所謂租庸調製,是曹操進駐冀州後頒行的一種制度,對土地所有者(包括自耕農和地主),每畝土地徵收田租谷四升。每戶徵收戶調絹二匹、綿二斤。戶調取代漢代沉重的人頭稅,對農民有好處,也有利於大族豪強庇廕佃客。到了北魏前期,租調製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2石、綢帛或布1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

北魏實施均田制後對租庸調製的影響!

北魏實施均田制後對租庸調製的影響!

一般認為,新的租

調製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措施之一,而在我看來,租

調製的變化,是均田制變化造成的一個後果。二者是因果,而非並行。下面我就比較一下租

調製在均田制施行前後的變化。

《魏書·食貨志》對實行均田制之前租

調製度的記載如下:“太和八年,始準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均田制實行於太

九年,而太

八年的記載正是均田令頒佈前對租

調製的一個真實寫照。

而對實行均田制之後租

調製度的記載是這樣的:“十年,給事中李衝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複復征戍,餘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

十年,均田令已經頒佈了一年,此時的租

調製與之前已經有了一些不同。

北魏實施均田制後對租庸調製的影響!

綜合這兩段史料,大致比較出均田制實行前後租

調製度的一些區別,在此羅列如下:

第一,徵收物件的差異。

在推行均田制以前,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租

調的徵收,此後變成按受田物件為單位進行租調的徵收。

第二,在均田制推行以前租調徵收沿襲了過去的“九品混通”方式,伺後則有所改變。

這是因為推行均田制以後,每戶納稅的多少是以受田丁口、奴隸、耕牛的數量來計算的,一般來說大戶納稅就多,小戶納稅就少,所以不再需要用“九品混通”來進行調節。

第三,在推行均田以前,除徵收租

調正稅以外,還要加徵調外的運輸費和官吏的傣祿。

而新租調製規定:“大率十匹中五匹的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傣”,運輸費和體祿開支都包括在正稅之內,不再另立名目,這樣使稅制更加簡化。

第四,舊租

調製十分苛重,折租調製則較輕。

李衝說實行新租

調製,能使人知“均搖省賦之益”;《魏書·食貨志》稱“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都說明新租調製較舊租調製為輕。

租調製在均田制前後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上四點。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變化呢?這還是要結合均田令的內容來說。

北魏實施均田制後對租庸調製的影響!

首先,均田令將大量土地給予了民眾進行耕作,無主荒地和無地流民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解決。

《魏書·食貨志》記載了這麼幾條法令,如:“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按戶收稅存在著很大的弊端,容易出現社會矛盾激化等問題。因此,在人們得到土地後,按授田物件進行納稅,比之前更為合理,每個人的負擔更為平均。

其次,不在實行九品混通。九品混通是曹操規定的租調製徵收的原則。

其所謂品就是戶等,共分為上上、上中 、上下 、中上 、中中 、中下 、下上 、下中 、下下九品,按家產多少劃定, 每年政府給地方官規定按戶徵調的定額,地方官根據這個定額 , 由縣宰召集鄉邑三老,計貲、劃等、定課,做到富戶多納,貧戶少納或不納。但是均田制實施之後,按照受田丁口、奴隸、耕牛的數量來計算稅額,也能做到富戶多納,貧戶少納。這樣的話,九品混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最後,由於均田制的實施,人們手中的土地得到了保證,收入也趨於穩定。

這樣的情況下,自然是減少了人們的負擔。加上按授田計算稅額的合理性,使得人們對新租

調製和均田制更加擁護,使得北魏農業得到了發展,漢化程度大大加深,穩定了北魏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