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升為一般納稅人,可以用以前的專票抵扣進項稅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類討論,逐個解答。

情況一:首先,在貴公司升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一般只會收到增值稅普通發票,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收到專票是無法抵扣的,收到了也沒有用處;但是也許會有一些供應商管理不慎,給的是專用發票。

此時,由於當時貴公司並非是一般納稅人,那麼在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所取得的發票,即便是專票,從及時性和時點來說,是不可以的;另外根據行業性質,也並非取得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用於進項抵扣,所以具體情況需要諮詢當地稅務局。

情況二:貴公司之前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時候和供應商簽訂了合同,但是發票尚未開出,次月貴公司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麼這種情況可以要求供應商開出專用發票用於抵扣嗎?

企業在成為一般納稅人後,之前的發票一般不能要求供應商重新開具。但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9號):現將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二、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號)規定的程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二)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0號)規定的程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

情況三:在本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轉變為一般納稅人以後,除了收到專票能不能抵扣外,還要考慮本公司開出發票能不能抵扣的問題。

比如說,之前簽了一些合同,本公司需要開發票出去的,然後我當時小規模的時候沒開,現在我是一般納稅人了,我應該開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的專票給她們抵扣嗎?

這種情況就需要告知對方,在發票未開出前,最好重新簽訂合同,以防扯皮推諉的事情發生。

再者,以前本公司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時籤的合同,本公司尚未開出發票,現在是一般納稅人了還能按照小規模的稅率去開票嗎?

答案:不可以的。